基金經理註冊登記規則

根據基金行業發展和基金公司會員的要求,中國證券業協會經向全體基金管理公司徵求意見和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發布《基金經理註冊登記規則》。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基金經理實行註冊管理制度,是深化基金業自律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在不影響基金經理市場化流動的前提下,規範基金經理的執業行為,提高其業務能力。

《規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金經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經理的專業素質,增強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經理,應當按照本規則及時辦理基金經理的任職註冊(以下簡稱註冊)、變更註冊(以下簡稱變更)和離職註銷(以下簡稱註銷)等手續。

未按照本規則完成註冊、變更或註銷的人員,公司不得聘任其擔任基金經理或進行基金經理任職變更。

第三條 基金經理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勤勉盡責,執業行為應當符合基金契約中關於基金管理人義務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管理人員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基金經理的註冊、變更和註銷等工作。

第五條 公司負責報送辦理基金經理註冊、變更和註銷等手續所需的申請材料,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申請註冊、變更或註銷的人員,應當保證向所任職公司提供的個人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 申請基金經理註冊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

(三)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四)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保險等行業的監管部門以及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五)通過協會組織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公司擬聘任基金經理的,應當在做出擬聘任基金經理決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下列註冊申請材料:

(一)註冊申請報告;

(二)擬聘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擬聘任基金經理的相關決議或決定;

(四)擬聘任基金經理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五)最近3年任職單位出具的鑑定意見;

(六)公司對擬聘任基金經理的考察意見;

(七)擬聘任基金經理的身份、學歷、學位證明複印件;

(八)擬聘任基金經理近1年參加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情況說明;

(九)擬聘任基金經理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以及執業態度的個人承諾;

(十)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協會接收公司報送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等機構徵求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註冊為基金經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註冊為基金經理: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被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尚處於市場禁入期內的;

(三)被監管機構採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2年的;

(四)違反投資管理人員基本行為規範及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對市場造成較大影響的;

(五)無特殊情況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年的;

(六)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的;

(七)尚處於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的競業禁止期內的;

(八)違反協會自律規則被協會採取紀律處分未滿2年的;

(九)按照協會有關規定,未通過證券從業人員執業年檢的;

(十)最近1年接受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時間少於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要求的;

(十一)註冊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的;

(十二)按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的規定以及審慎性原則,不得註冊為基金經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公司應在對外公告聘任基金經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三章 變 更

第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變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金經理在公司內部增加或者減少管理基金的只數;

(二)基金經理在公司內部由管理一隻基金變更為管理另一隻基金;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變更情形。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做出變更基金經理決議或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備案,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一)變更備案報告;

(二)相關的決議或決定;

(三)公司對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期間的工作評價及變更原因的說明;

(四)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協會在收到備案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基金經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無特殊情況,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基金未滿1年即不再管理現有基金的,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公司應向協會提出變更申請,並報送變更申請報告、公司及基金經理本人做出的變更原因說明及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三)、(四)項所列的材料。協會在收到變更申請後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徵求意見,並在自接受申請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同意變更申請的意見,同意申請的辦理基金經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四章 注 銷

第十六條 基金經理與公司解除勞動契約離職的,公司應當在做出擬解聘基金經理決議或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辦理註銷手續,報送下列註銷申請材料:

(一)註銷申請報告;

(二)相關的決議或決定;

(三)公司關於調整基金經理的原因或者基金經理個人關於離職原因、離職去向的說明;

(四)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申請材料。

基金經理轉任公司其他工作崗位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該基金經理2年內重新管理基金,無需重新註冊,但仍需辦理變更手續;超過2年沒有再管理基金的,協會註銷其基金經理註冊。

第十七條 協會在收到公司報送的註銷申請材料後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徵求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 公司解聘基金經理的,應當在對外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自解聘基金經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關於離職基金經理的離任審查報告。

第二十條 已註冊基金經理不再符合註冊條件的,協會建議公司解聘該基金經理,公司應在解聘該基金經理後按照本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註銷的人員擬任基金經理的,公司應當重新向協會報送新的基金經理註冊申請。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協會的聯繫,及時報送基金經理註冊、變更、註銷等申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新產品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則向協會申請辦理擬任職基金經理的註冊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和協會的相關要求,建立基金經理後續職業培訓制度,並於每年1月20日前向協會報送在職基金經理上一年度參加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協會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培訓、註冊、變更、註銷等事宜,建立健全基金經理檔案管理制度和資料庫,確保基金經理註冊管理系統高效、平穩運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保持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公司的密切溝通聯繫,對基金經理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業務能力等情況進行持續關注。

第二十七條 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註冊、變更、註銷等情況,並建立基金經理註冊、變更、註銷等情況的公開查詢系統。

第二十八條 公司或個人違反本規則,協會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談話、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受理有關申請等處罰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規則》要點

一是建立基金經理資料庫,準確和及時地記錄基金經理的執業情況和流動狀況,增強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便於行業和社會對基金經理的了解和監督。

二是督促基金經理及其任職公司切實執行法律法規對投資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基金經理任職和流動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經理隊伍的專業素質和道德水準,更好地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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