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罰

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執行罰:行政主體採取反覆罰款的方式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的執行方式。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

主要表現

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於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後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

類屬

執行罰是間接強制的一種。根據行政強制執行是否由強制執行機關直接實施可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

稅務機關收繳滯納金是對納稅人的執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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