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能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以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後的收入。2012年7月,31省區公布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上海、北京、浙江占據前三名,甘肅墊底。從增幅來看,海南增幅最高,達17.9%。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能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 以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後的收入。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 交納的所得稅 - 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 記帳補貼

詳細內容

家庭總收入

指調查戶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員在調查期得到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總和,不包括賣出的財物和借貸收入。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預發,只要是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不作分攤。 (1)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它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其它勞動收入。 (2)經營性收入, 指個體或私營業主在一個記賬周期(一個月)內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以及經營房屋出租業務的租金收入。 (3)財產性收入,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如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政府對個人收入轉移的離退休金、失業救濟金、賠償等;單位對個人收入轉移的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等;家庭、親友間的贈送和贍養等。

個人所得稅

所指調查對象被扣繳的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它所得等個人所得的稅款。

社會保障支出

指調查戶家庭成員參加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障項目中由個人交納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職工所在單位交納的那部分社會保障金。具體包括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交納的醫療基金、個人交納的失業基金、個人交納的養老基金和個人交納的其他社會保障支出。

記賬補貼

指調查戶因承擔記賬工作從統計部門、工作單位和其它途徑所得到的現金。不包括實物部分。

農民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區別

什麼是農民純收入

目前,國家統計局規定的農民純收入指標,是指農村居民家庭全年總收入中,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和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以後剩餘的,可直接用於進行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是反映農民家庭實際收入水平的綜合性的主要指標。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包括從事生產和非生產性的經營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帶回和國家財政救濟、各種補貼等非經營性收入;既包括貨幣收入,又包括自產自用的實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銀行、信用社和向親友借入等屬於借貸性的收入。

農民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區別

從指標的含義上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中能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它是用以衡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標。而農民純收入,則是指農民的總收入扣除相應的各項費用性支出後,歸農民所有的收入。這個指標是用來觀察農民實際收入水平和農民擴大再生產及改善生活的能力。 從形態構成上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一種形態,即價值形態。它只是反映城鎮居民的現金收入情況。而農民純收入的實際形態有兩種,一種是價值形態,另一種是實物形態,主要是指農民自留的糧食、食油、蔬菜、肉禽蛋等。它不但反映了農民的現金收入情況,也反映了農民的實物收入情況。 從可支配的內容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全部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而農民純收入除了用做生活消費,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要留做追加的生產費基金,用於農民的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另外,從兩者所反映的實際收入的角度看,農民純收入基本上反映了農民收入的真實水平。而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沒有包括城市居民在醫療、住房等方面間接得到的福利性收入部分。因此,在運用上述兩項指標進行城鄉居民收入對比時,要充分考慮兩者的區別,全面正確地加以分析。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職工平均工資的區別

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與勞動工資統計中的職工人均工資是統計工作中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統計指標,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調查的範圍不同、統計口徑不同: (1)調查的範圍不同。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查統計的範圍是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收入,包括家庭成員中的職工與非職工的收入;勞動工資統計中的職工人均工資調查統計的範圍是城市在職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的收入。 (2)反映的內容不同。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中能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即用家庭中得到的全部現金收入減去個人所得稅、減去記帳補貼及家庭從事副業生產支出的費用。職工人均工資是反映在一定時期內職工工作單位以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即包括計時工資、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計件工資(包括超額工資)、各種工資性的獎金和津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包括職工從工作單位得到的福利費(如洗理費等)、生活困難補助費、上下班交通費、腳踏車補助費、獨生子女費、保健用品費、文娛費、差旅費及會議補助費、誤餐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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