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聚集區

前蘇聯提出“城市聚集區”概念,即按行政區界限和距離界限劃分標準,把中心城市和其影響區內的若干城鎮所構成的區域稱為“城市聚集區”。 ①中心城市人口在10萬人以上,至少有相鄰的2個城鎮;②距中心城市2小時交通里程範圍內的所有城鎮;③在2小時交通里程範圍之外,但屬同一行政區的所有城鎮。 同時,根據城市聚集區的城市人口,城市化水平和聚集性指數等特徵進一步劃分為大城市聚集區、中等城市聚集區和小城市聚集區。

城市聚集區

蘇聯提出“城市聚集區”概念,即按行政區界限和距離界限劃分標準,把中心城市和其影響區內的若干城鎮所構成的區域稱為“城市聚集區”。

界定標準

①中心城市人口在10人以上,至少有相鄰的2個城鎮
②距中心城市2小時交通里程範圍內的所有鎮;
③在2小時交通里程範圍之外,但屬同一行政區的所有城鎮。同時,根據城市聚集區的城市人口,城市化水平和聚集性指數等特徵進一步劃分為大城市聚集區、中等城市聚集區和小城市聚集區。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