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由國土資源部發布。指中國土地登記制度。

國土資源部發布了第14號部令《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目的就是服務社會、護民便民。《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中國土地登記制度,為中國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可操作的依據法律保障。

簡介

國土資源部發布了第14號部令《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目的就是服務社會、護民便民。《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中國土地登記制度,為全國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可操作的依據和法律保障。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是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土地交易安全,規範土地市場秩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土地市場的重要內容?是體現政府公信力,樹立政府部門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土地登記制度,促進地籍管理工作良性循環,實現地籍管理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徑。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是土地登記內在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土地登記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變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公開查詢的條件

目前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開展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工作的條件已經具備,理由主要有五點:一是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中,對建立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為工作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從1987年開始,中國土地登記工作經過10餘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績。國內城鎮地籍調查已基本完成,農村地籍調查工作也取得了很大進展,中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每年的土地變更調查形成了豐富的地籍資料。這些寶貴的地籍資料為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全國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的開展為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創造了有利條 件。1999年至2000年開展的國內土地證書年檢工作,共查驗土地證書830多萬本。通過年檢,進一步補充、完善了土地登記結果,規範了土地登記行為,提高了土地登記資料的現勢性,從而保證了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結果的準確性、權威性。四是通過試點積累了經驗,創造了很多好的做法,為全面開展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工作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探索,形成了符合實際、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工作程式和完善的管理辦法。五是全社會對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的認識明顯提高,逐漸認識到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的作用,增強了這項工作的社會需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也認識到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為全面開展這項工作鋪平了道路。

定義·內容·詢範圍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涉及土地權利人的有關登記資料進行查詢的活動

《辦法》規定的土地登記資料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二是原始登記資料,包括土地權屬來源檔案、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
《辦法》對土地登記結果和原始登記資料兩類不同性質的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範圍作了不同的規定。一是土地登記結果可以公開查詢。《辦法》規定,對土地登記結果,可以對全社會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按規定查詢。其原因是土地登記結果是政府形成的最終土地確權結果,具有公信力。二是原始登記資料採取限制查詢主體的辦法。《辦法》對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查詢哪部分原始登記資料作了明確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原始登記資料是土地登記過程中形成和收集的資料,在具有公信力的土地登記結果全面公開的情況下,查詢原始登記資料只對特定的查詢人有實際意義。

查詢結果的證明

為了體現土地登記資料的公信力,《辦法》規定了出具查詢結果證明制度。但只規定對登記結果出具證明,未規定對原始資料出具證明。主要考慮到出具證明具有法律效力,許多原始資料是由當事人提供的,難以保證其合法性和準確性,查詢機關不能對此出具證明。

對行政主管部門要求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工作的開展,對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登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產生了一定的壓力。在《辦法》實施前,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資料的規範化建設。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辦法》實施前的準備工作,開展一次土地登記資料規範化檢查,提高土地登記資料的規範化水平,確保土地登記資料的規範、全面、準確。同時,進一步規範土地登記程式、標準和要求,並嚴格依法登記。二是進一步加快土地登記全覆蓋。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集中財力、物力和人力,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加快土地登記工作進度,儘快做到土地登記的全覆蓋。同時,加大變更土地登記力度,做到變更一宗,登記一宗,保持土地登記資料的現勢性。三是創造條件,切實為查詢人提供優質服務。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牢牢樹立服務意識,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提供方便。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使查詢工作制度化、規範化。要改進和完善查詢條件,落實查詢地點和人員,為查詢人提供優質服務。四是推進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運用高科技手段開展查詢是今后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的發展方向,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強土地登記信息化管理,提供高效、先進、快捷的服務。要正確處理先進技術和現有能力的關係,技術手段不應成為影響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工作的藉口,沒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手工查詢,也要及時開展工作。

相關資料

為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土地權利狀況,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特制訂農四師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土地登記檔案資料的查閱,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辦理。未經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和出租應當以土地登記檔案資料為主。需要查詢土地登記檔案的,受讓、抵押權人和承租人應當提出書面請示。凡符合查詢規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或資料。”

三、土地登記結果的查詢範圍:土地登記結果是指辦理土地登記過程中形成的宗地圖、審批表、土地登記卡等成果資料。土地登記結果不僅關係到土地權利人自身的利益,而且還關係到有關土地權利變動當事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因此,土地登記結果在一般情況下可以由任意單位和個人查詢,即土地登記結果查詢範圍不受限制。

四、原始登記資料的查詢範圍:原始登記資料是記錄土地權利歷史狀況或記錄土地登記過程的檔案資料。原始登記資料記錄的內容可能涉及土地權利人、當事人等的一些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因此查詢應當受到一定限制。具體來說原始登記資料可按照以下規定的範圍查詢。

(一)土地權利人、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其土地權利範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

(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有權查詢與其代理業務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與案件有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五、特殊登記資料查詢的限制:這裡說的特殊登記資料是指涉及國家安全、軍事設施等保密單位的土地登記資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密的土地登記資料。這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受到嚴格限制,不在公開查詢之列。

六、特殊登記資料查詢的限制:這裡說的特殊登記資料是指涉及國家安全、軍事設施等保密單位的土地登記資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密的土地登記資料。這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受到嚴格限制,不在公開查詢之列。六、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可以採用手工查詢或計算機查詢。查詢人可以閱讀或自行抄錄所查到的登記信息,也可以委託土地登記機關摘錄或複製有關土地登記資料,並可要求土地登記機關對其查詢結果鑑證蓋章。無土地登記資料的,土地登記機關應根據查詢人的要求出具無土地登記記錄的書面證明。

七、土地登記公開查詢的程式

(一)申請: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向查詢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並填寫查詢申請表。查詢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單位的證明檔案。
查詢原始登記資料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有關證明檔案:

1.土地權利人應提交其權利憑證

2.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土地權利人同意查詢的證明檔案、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憑證和土地權利人的身份證明

3.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審查:查詢機關接到查詢人的申請後,應對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檔案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申請查詢的土地是否在本登記區內

2.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檔案是否齊全併合法有效

3.申請查詢內容是否超出了規定查詢的範圍

4.申請查詢內容是否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於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查詢申請,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準予查詢和鑑證。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日內提供查詢。對於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記查詢申請,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的結果通知查詢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查詢和簽證:土地登記機關按照查詢申請書上的申請條件檢索查找土地登記結果或原始憑證,把查詢結果提供給查詢申請人,並按照查詢人的要求對查詢結果鑑證蓋章。

(四)收費:查詢申請人的查詢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應當向土地登記查詢承辦機關交納查詢費。收費標準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許可證。

八、土地登記查詢的有關要求

(一)土地登記查詢申請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在土地登記機關或其委託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

(二)查詢人應當保持土地登記資料的完好,不得在登記資料上圈點、畫線、註記、塗改或折頁;

(三)查詢人查詢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土地登記資料,應按照國家保守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查詢人非法使用查詢結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經土地登記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土地登記資料攜帶出指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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