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拍掛

土地招拍掛 制度是國家土地資源出讓、買賣的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簡稱,具體是指國家在土地出讓或者買賣程式中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的政策或規定。 該方式作為我國經營性用地出讓的指定方式,對規範土地市場、提高政府的對城市土地的管理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序發展等方面都有著重要意義。 土地的交易的公開投標、拍賣和掛牌的共性是其交易的公開性,但其具體操作又有其差異性,針對不同性質的土地交易要採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介紹

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招標出讓中土地主管部門要根據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編制招標檔案,並實施投標的登記,投標人在登記時必須繳納投標保證金,並提交營業執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證明等檔案。投標人在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標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經由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標準對企業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後,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在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則在《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按照招標檔案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公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能少於三家,如果少於三家則招標人應當停止開標。在公開招標中投標企業投標的價格是重要的評標因素,但評標委員會為了防止土地開發的後續資金無法到位,出現土地閒置浪費現象,開發商的從業經驗和實力也是評標委員們重點關注的要點。

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的主管部門根據被拍賣土地的特徵編制拍賣檔案,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交納不少於拍賣檔案規定的保證金,並同樣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競買人通過審查後,得到印有編號的競買標誌牌,拍賣會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參加的競買人同樣不能少於三人,否則應終止拍賣。在拍賣中最終的成交價格必須高於拍賣方所制定的底價,否則也需終止拍賣。拍賣成交後,競得人按照《拍賣成交書》規定的時間和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拍賣中最重要的原則是“價高者得”,與其他形式的拍賣原理相同。

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編制掛牌檔案,競買人在規定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按規定交納保證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後提交競買申請書。在掛牌檔案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期,掛牌人應該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等內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定按照檔案的要求填寫竟買報價單,在掛牌期限內竟買人可多次報價。如果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報價不低於掛牌底價,並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成交;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不成交。掛牌交易的掛牌期限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競買人確定後.掛牌人應當向競買人發出《掛牌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該根據《掛牌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掛牌同樣遵循“價高者得”的原則.不同之處在於不是現場報價.由於掛牌是以書面的形式報價,所引發的關注程度及暴光不如招標與拍賣。

工作程式

拍賣出讓

1、制訂工作方案:制訂拍賣前期工作方案報中心領導和局領導審定。

2、編制拍賣檔案:根據業務處提供的地塊材料編制和印刷拍賣檔案。

3、發布拍賣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拍賣開始日前20天發布拍賣公告,公布拍賣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拍賣時間、地點。

4、出售拍賣檔案:按拍賣公告規定時間出售拍賣檔案,並組織現場踏勘。

5、組織現場踏勘:組織有意向競買人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現場踏勘和答疑。

6、受理競買申請: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競買人持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或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辦理競買申請,並繳納競買保證金。

7、審查競買資格:根據拍賣檔案要求,對競買申請人的開發資質、誠信記錄進行審查,向符合條件者發放競買人資格確認通知書及競買號牌。

8、舉辦拍賣會: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拍賣會。競得人與出讓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同時繳納定金和佣金。

9、公布成交結果:拍賣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拍賣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並退還競買保證金。

10、簽訂出讓契約:競得人於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招標出讓

1、制訂工作方案:制訂招標前期工作方案報中心領導和局領導審定。

2、編制招標檔案:根據業務處提供的地塊材料編制、印刷拍賣檔案。

3、發布招標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投標開始日前20天發布招標公告,公布招標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時間、地點。

4、出售招標檔案: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出售拍賣檔案,並組織現場踏勘。

5、組織現場踏勘:組織有意向競買人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現場踏勘、答疑。

6、受理投標申請: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投標申請人持投標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或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辦理投標申請,並繳納投標保證金。

7、審查投標資格:根據招標檔案要求,對投標申請人的開發資質、誠信記錄等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通知其參加投標活動。

8、投標:投標人將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表述投入標箱。

9、開標: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10、評標:評標小組按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並簽訂成交確認書。

11、公布成交結果:招標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招標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並退還投標保證金。

12、簽訂出讓契約:競得人於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掛牌出讓

1、制訂工作方案:制訂掛牌前期工作方案報中心領導和局領導審定。

2、編制拍賣檔案:根據業務處提供的地塊材料編制、印刷拍賣檔案。

3、發布掛牌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天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掛牌公告,公布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

4、出售掛牌檔案: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出售掛牌檔案,並組織現場踏勘。

5、組織現場踏勘:組織意向競買人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現場踏勘、答疑。

6、受理競買申請: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競買人持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或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競買報價員”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辦理競買申請,並繳納競買保證金。

7、審查掛牌資格:根據掛牌檔案要求,對競買人的開發資質、誠信記錄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競買人資格確認通知書》,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

8、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信息掛牌公告,並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在報價截止後,如果還有競買人報價,可以填寫《競價申請書》,並通過傳真的形式將《競價申請書》傳真到掛牌檔案規定的地點。

9、揭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日次日,按照掛牌檔案規定確定是否成交,並確定競得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繳納定金。同時,對需要現場競價的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並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繳納定金和佣金。

10、公布成交結果: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場所、媒體公布,並退還競買保證金。

11、簽訂出讓契約:競得人於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發布時間:2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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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幾種土地出讓必須招拍掛?

國土資源部11號令明確了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四類經營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鑒於《物權法》第137條明確將工業用地出讓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範圍,因此,國土資源部39號令第四條明確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同時考慮到採礦用地的取得和使用要以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為前提條件,因此明確,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

因此,各地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可根據《物權法》、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等法律政策,來確定土地出讓是採取協定方式還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一般來說,六類情形的土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即:

(1)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特別需要明確的是,2006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中,建立了國有土地出讓的集體認定程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定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範圍的具體宗地,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出讓的具體方式。因此,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範圍六種情形的出讓宗地,應當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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