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IV標準

國IV排放標準是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國IV標準全稱為“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它等效於歐洲的“歐Ⅳ標準”。

國IV標準

國IV排放標準是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氫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過更好的催化轉化器的活性層、二次空氣噴射以及帶有冷卻裝置的排氣再循環系統等技術的套用,控制和減少汽車排放污染物到規定數值以下的標準。 國IV標準全稱為“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它等效於歐洲的“歐Ⅳ標準”。在排放控制上,國IV標準機動車需要在國Ⅲ基礎上再進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達標。目前內地只有北京上海、珠三角地區實施該標準。研究表明,一輛符合國IV標準的汽車污染物排放,比同類型國Ⅲ標準的可降低50%。 同時,國IV車配合國IV油的使用,將可使整個珠三角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5%~20%。

推行實施

根據國家環保部發布的《關於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將分步實施機動車國IV標準。鑒於目前滿足國IV標準需求的車用柴油供應仍不到位,嚴重製約國IV標準實施進度。為保證標準實施效果,根據車用燃料供應實際,決定分車型、分區域實施國IV標準。
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汽油車)嚴格實施國IV標準。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IV標準的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柴油車)必須符合國IV標準的要求。
對在北京市、上海市銷售和註冊的、用於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柴油車),實施國IV標準,停止銷售和註冊登記不符合國IV標準要求的相關車輛。
國家環保部還表示,將加大汽車企業環保生產一致性檢查力度,不定期開展汽車產品環保監督檢查;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車用燃油管理,督促石油企業加快供應滿足排放標準要求的車用燃油。對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車輛的,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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