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載重線公約

《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1966;LL1966)是社會為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的關於國際航行船舶載重限額的統一原則和規則。該公約又譯作《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於1968年7月21日起正式生效。到2007年11月30日為止,,LL1966有158個締約國,占世界船隊總噸位的98.77%。最新的修正案為2003年修正案。

簡介

載重公約線示意圖

凡適用本公約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約的規定進行檢驗和勘畫標誌,保證具有公約規定的最小乾舷,並備有國際載重線證書,或者合乎本公約規定的條件,備有國際載重線免除證書,方被允許從事國際航行。公約強調,各締約國應保證對懸掛非本公約和1988年議定書締約國國旗的船舶不予優惠對待;即使經1988年議定書修訂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已經生效,任何船舶原以持有的《國際載重線證書》(1966)在其失效前仍繼續有效。

公約構成

本公約由正文和三個附則組成。正文共34條,主要有定義、適用範圍、檢驗、證書的頒發機關和有效期限,以及對公約實施情況的監督等。附則Ⅰ為“載重線核定規則”,按航區、季節和船舶類型規定了堪劃載重線的技術規則,並根據船舶結構、強度、水密性和穩定性等規定了相應的標準。附則Ⅱ為“地帶、區域和季節期”,規定了各種載重線的使用航區和季節。附則Ⅲ為“證書”,規定了國際載重線證書和國際載重線免除證書的格式。

適用範圍

1.本公約適用於從事國際航行的下列船舶:

1)在各締約國政府國家登記的船舶;

2)再根據本公約第32條擴大適用的領土內登記的船舶;

3)懸掛締約國政府的國旗但未登記的船舶。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附則Ⅰ的規定適用於新船。

2.本公約不適用於下列船舶:

1)軍艦;

2)長度小於24米的新船;

3)小於150總噸的現有船舶;

4)非營業性遊艇;

5)漁船。

另外,本公約不適用於專門在本公約特別指定的,如:裏海、北美洲諸五大湖等某些水域航行的船舶

檢驗

凡適用本公約的船舶,應接受下列檢驗:

1初次檢驗

在船舶投入營運前進行的對船舶和設備的全面檢查。

2換證檢驗

保證船體結由主管機關構、設備、布置、材料和構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約的要求。換證檢驗(原稱定期檢驗)的間隔期由主管機關決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5年。

3年度檢驗

在證書周年日期前或後3個月內進行,可以保證:

1)船體和上層建築沒有發生影響計算和確定載重線位置的變化;

2)開口防護裝置和設施、欄桿、排水舷口和船員艙室出入口的設施等保持在有效狀態;

3)乾舷標誌正確和永久標示著;

4)備有船舶重大的修理、改造或建造以及與之有關的舾裝材料。

年度檢驗應在國際載重線證書免除證書上籤署。

對船舶進行的上述任何檢驗完成以後,凡經檢驗的船體結構、設備、材料或構件尺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動。

證書

1.證書的簽發與格式

對按照本公約進行檢驗和勘劃標誌的船舶,應簽發國際載重線證書;對依照本公約有關規定進行免除的船舶,應簽發國際載重線免除證書。上述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正式授權的任何人員或組織簽發,還可請求另一締約國政府依照本公約規定對船舶進行檢驗,並簽發或授權簽發國際載重線證書,或在該船已有的證書上籤署或授權簽署,即有他國政府代發或簽署證書。此類證書必須載明該證書是船旗國政府或即將懸掛的國旗所屬國政府的請求頒發的,並應受到同樣承認。無論屬於何種情況,主管機關應對證書完全負責。各締約國按照本公約頒發的證書,其他締約國應承認。

2 .證書的有效期

1)國際載重線證書應由主管機關規定有效期限,但不得超過5年。

2)如果所發證書的有效期限少於5年,主管機關可延長證書的有效期限至5年。

3)船舶換證檢驗後,如果新證書在現有證書失效前不能發給船舶,則進行這次檢驗的人員或機構可延長現有證書的有效期限,但不得超過5個月。該項延期應該在證書上籤署,並只有在影響船舶乾舷尺度的船體結構、設備、布置、材料或構件尺寸無變動的情況下才能準許。

4)如果證書失效時船舶不在預定檢驗的港口,主管機關可延長證書的有效期,以允許船舶完成到達預定檢驗港口的航次,而且僅在正當和合理的情況下才可辦理。延期不得大於3個月,被同意延期的船舶到達預定檢驗的港口後,必須取得新證書後方可離港。換證檢驗完成後,新證書的有效期從同意現有證書延期前的失效期起不超過5年。

5)發給短途船舶的證書未曾按上述各項規定延期,主管機關可對證書上寫明的失效期延期寬限一個月。換證檢驗完成後,新證書的有效期從同意現有證書延期寬限前的失效期起算不得超過5年

3.證書的中止有效

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情況,國際載重線證書中止有效:

1)船舶的船體或上層建築已發生實質性的變動,以致有必要增大幹舷時;

2)上述檢驗、證書所述的裝置和設備未能保持有效狀態時;

3)證書上沒有簽署表明船舶已進行了規定的年度檢驗時;

4)船體結構強度下降到不安全的程度時。

4.證書的失效

主管機關頒發的證書在該船舶改懸另一國國旗時失效。

5.免除證書

1)由主管機關根據本公約規定頒發的國際載重線免除證書,應遵守與國際載重線證書的換證、簽署、延期和吊銷相同的程式,該證書有效期最長5年;

2)對僅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一次國際航行的船舶,只要主管機關認為該船舶滿足所承擔航次安全的要求,即可免除本公約對該船要求的任何約束,頒發國際載重線免除證書,其有效期僅限於該航次。

載重線的浸沒

1)除下述兩種情況外,船舶兩舷相對於該船所在季節及其所在地帶或區域的載重線不論船舶在出海時、在航行中或在到達時都不應被水浸沒;

2)船舶在相對密度為1.000的淡水中時,其相應載重線可以被浸沒到國際載重線證書上指出的淡水寬限。若該相對密度不是1.000時,此寬限應以1.025和實際相對密度的差數按比例決定;

3)船舶從江河或內陸水域的港口駛出時,準許超載量至多相當於從出發港至港口間所需消耗的燃料和其它一切物料的重量。

我國接受公約

適用本公約的船舶應符合附則Ⅱ所列適用於該船所在地帶和區域的要求。位於兩個地帶或區域上的港口應被當作處於船舶駛來的或駛往的地帶或區域。

1973年我國政府宣布接受本公約時做了如下保留:“關於中國沿海區域的劃分,不受公約附則Ⅱ第49條和第50條有關規定的約束。”

公約附則Ⅱ將香港至呂宋島蘇阿爾港的恆向線的以西和以南海域劃分為季節熱帶區域,而將該恆向線的以東和以北海域劃分為夏季地帶。我國則用該恆向線劃分中國沿海(包括台灣海峽、東海、黃海和渤海)和中國南海為兩個季節熱帶區域,季節其劃分如下:

1)中國沿海自4月16日至9月30日為熱帶區域,其餘時間為夏季區域;

2)中國南海自1月21日至9月30日為熱帶區域,其餘時間為夏季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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