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銷售法律與實務

內容介紹

本書述及在英國進行訴訟和仲裁時國際貨物銷售契約的法律和實踐,並同時假定英國法是契約的適用法律。已公開報導的案例幾乎總是相關於選擇英國法作為適用法的、依標準格式契約簽訂的契約。因此,在本書中,法律選擇問題僅僅一筆帶過。讀者可以參考有關衝突法律的標準教科書。
英國法在適用於國際銷售上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所報導的案例幾乎總是產生於商品銷售交易,其履行不在英國且經常涉及與英國沒有明顯聯繫的當事人。近幾十年,隨著跨大西洋的商品交往變得越來越集中於日益龐大的散裝船(設計此類散裝船旨在利用以此種方式從事商業的經濟性),所涉數量上漲的幅度也頗大。大批散貨在少數北歐港口拆分並發運往其他目的地。此類港口足以容納這些散裝船。這些發展對於法律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領域。首先,散貨裝運的作法延遲了所有權向最終買方個體的移轉,使得所有權在付款後才移轉。這就意味著,最終買方可能無法依據《1855年提單法》起訴承運人違反運輸契約。由於通常與貨到付現交易相伴而來的安全性的喪失,它也意味著,最終買方承擔其賣方(甚或是銷售鏈上其他前手賣方)破產的風險。對於此類難題,成文法上做出的反應分別是《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和《1995年貨物銷售(修訂)法》。其次,晚近大量的案例提出了某些產生於航次租約(無論是否由FOB買方或CIF賣方簽訂)與貨物銷售契約交又情況下的問題。銷售契約與租約已經日益纏結在一起了。直到近些年,提起訴訟的契約大部分仍然涉及乾貨商品的銷售;這些乾貨商品主要有小麥、糖、大豆和食用油,主要屬於動物食品行業。此類契約顯著的特點之一在於以貿易協會的標準格式契約為基礎,而此類貿易協會是由不同利益的成員組成的。最近,石油契約的標準格式越來越引人注目。主要的石油公司公布的這些契約,尚未獲得乾貨商品貿易格式契約已經從長期使用中取得的利益。石油行業的實例已經揭示了乾貨契約與石油契約或濕貨契約的特點之間明顯的區別。
長期以來,律師普遍相信契約是原子論式的、雙邊的關係,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特別是在國際銷售領域。連環貿易(鏈式貿易)是商品契約的一般特點。這意味著銷售鏈上不同當事人間的相互關係。它還同時突出了銷售鏈上的中間當事人所起的作用;此類中間當事人對於貨物目的地無實質利害關係,並採取與商人或投資者從事期貨市場上金融衍生工具中所包含的抽象商品交易基本相同的方法從事交易。這種現象極大地影響了眾所周知的契約有關爭議原則的適用。連同對於使用標準格式契約的關注,側重於實際交貨或遠期交貨交易的金融背景,是本書的一個鮮明特點。國際銷售的法律是通過博覽精讀大量的案例演化出來的解釋的法律。原則幾乎總是通行的。
在本書中,我沒有詳細地重複銷售法律的一般規則和原則,此類規則和原則由一般的教科書來闡述更為自然,比如我自己的《貨物銷售》(Clarendon,Oxford,1997)一書。例如,本書第一章對默示條款僅稍作提及。有關國際銷售的報導案例中,默示條款很少起重要作用。另外,第十章對所有權和風險移轉亦是從商品銷售的特殊性角度進行闡析的。
由於本書的中心在於商品銷售,因此,對於Incoterms1990並未作擴展論述;在石油(但非乾貨)契約中有時候會出現Incoterms1990,但並沒有起到重要作用。不過,本書仍然會經常提及Incoterms1990。雖然《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CISG)不大可能在商品契約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在(人們期望)可能的、英國參加到其他50至60個已經採納CISG的國家中去的情況下,它必定仍會對牽涉到英國當事人的非商品國際銷售非常重要。因而,國際銷售公約是第二章及第三章廣泛詳盡論述的主題。其中,第二章詳細研究了一般原則,第三章則闡析了國際銷售公約對英國律師而言非常重要的特點。
本書理論聯繫實際,通過大量案例,詮釋了國際銷售法上的各種基本制度和學說,從法律和實務角度解決了可能遇到的各種難題,因此,對於法律界同仁、貿易界人士以及有志於從事國際商事法律學習和研究的讀者而言,本書都會有所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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