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捕鯨管制公約

防止所有種類鯨魚的過度捕獵

宗旨

防止所有種類鯨魚的過度捕獵。為未來世世代代子孫而保護鯨魚族類這一豐富自然資源。建立國際捕鯨管制制度,以確保鯨魚族類的適當養護和發展。

主要內容

1.設立國際捕鯨委員會
2.委員會鼓勵有關捕鯨和鯨魚原種的研究和調查。蒐集和分析統計資料,並將這些資料加以評價和散發
3.委員會每年開會,通過有關鯨魚原種的養護和利用的規章,包括受保護和未受保護的魚種,開放和禁止捕魚的季節,開放和禁止捕鯨的地區,各鯨種的限制尺寸,每一季的最大捕鯨量,捕鯨所用的裝備船具
4.締約國政府應採取執行這些規章的措施,並將任何違反規章的情況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締約狀況

修正日期 1956年11月19日
通過日期 1946年12月2日
通過地點 華盛頓
修正生效日期 1959年5月4日
生效日期 1948年11月10日
語言 英文
保管者 美利堅合眾國

締約國

安提瓜和巴布達島 印度 聖露西亞 阿根廷 愛爾蘭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澳大利亞 牙買加 丁斯 貝里斯 日本 塞內加爾 巴西 肯亞 塞席爾 加拿大 模里西斯 索羅門群島 智利 墨西哥 南非 中國 摩納哥 西班牙 哥斯大黎加 荷蘭 瑞典 丹麥 紐西蘭 瑞士 多米尼加 挪威 俄羅斯 埃及 阿曼 芬蘭 巴拿馬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法國 秘魯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菲律賓 美利堅合眾國 冰島 大韓民國 烏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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