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出版社: 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7月1日)
平裝: 289頁
正文語種: 漢語
開本: 16
ISBN: 9787811233568
內容簡介
《現代國際商務系列教材·國際技術轉讓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從新的視角,系統深入地闡述了國際技術轉讓的標的、方式、交易程式,以及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的國際慣例,詳細介紹了國際技術轉讓所涉及的主要契約條款,及時全面地反映了國際技術轉讓的最新發展趨勢,以及相關國際和國內法規的變化。在體例上,通過設定學習要點、本章小結、關鍵術語和複習思考題,使學生更好地掌握和鞏固每章的學習內容,並通過配備專欄和案例分析,拓展學生的視野。
目錄
導論
第1章 國際技術轉讓的相關理論
第2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國際技術轉讓
第3章 國際技術轉讓的交易程式
第4章 國際技術轉讓中的價格與稅費
第5章 國際技術轉讓契約的其他主要條款
第6章 與專利有關的國際技術轉讓
第7章 商標轉讓和商標使用許可契約
第8章 國際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契約
第9章國際特許經營
第10章 國際技術轉讓的其他形式
第11章 我國的技術轉讓
附錄A 術語
參考文獻
序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企業國際化進程的迅速推進,國際商務活動日益活躍且更加豐富多彩,國際商務規則也在發生種種變化,社會對通曉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和通行規則的專門人才的需求與日俱增。因應這一大趨勢,國際貿易及其相關學科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正在進行適應性調整,即更加注重國際商務管理能力和實際操作業務知識與技能的培養,走務實之路已經成為很多院校國際貿易和管理學科變革的重要方向。突出表現為,一是在本屬於套用經濟學科的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課程中加入屬於國際商學和管理學的課程,二是在教育部學科目錄外開設“國際商務”專業。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內迫切需要一套系統、完整和規範的國際商務系列教材,以滿足本科教學和社會培訓之需。為此,我們同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合作,組織國內部分院校的專業教師,編寫了這一套“現代國際商務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共有14部,包括:《國際商務概論》、《公司戰略管理》、《跨國公司管理》、《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貿易實務》、《國際市場行銷》、《國際商法》、《國際結算與單證製作》、《國際物流》、《國際金融》、《國際財務管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轉讓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商務英語》等。
務實是本套教材編寫的基本指導思想,即要從當今世界的國際商務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實際出發,基於國際商務教學和培訓的實際需要,構造教材體系,組織編寫內容。就教材體系而言,在提供國際商務經營與管理的綜合性知識的基礎上,本套教材按照企業國際市場的三種一般進入方式(亦即國際商務模式)——“貿易、投資、技術授權”,來分門別類地設定課程,課程(教材)的重要性程度也依此順序而定。
文摘
導論
0.1 國際技術轉讓的標的
0.1.2 國際技術轉讓中技術的範圍
國際技術轉讓的標的儘管形形色色,但基本上可歸入3類:一是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即專利、著作權和商標;二是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的秘密技術,即專有技術;三是不具有或不再具有智慧財產權的公開技術。下面主要介紹前兩類。
1.專利技術(Patent)
專利技術是指具有專利權的技術。專利權是一國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創造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創造(通常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在一定期間內授予發明創造人的一種專有權。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享有就該項發明創造製造、使用和銷售其產品的專有權,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專利技術,就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專利權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就其財產權部分而論,與一般的物權相比,專利權具有以下特點:
①專利權的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而一般物權的客體為有形財產;
②專利權的獲得必須向一個國家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法定的批准或登記手續方能產生,而一般物權的產生通常不必履行申請及批准或登記等手續;
③專利權具有獨占的性質,在一定的期限里和地城內,就某項智力成果的專利權只能存在一個權利人,而一般物權的權利人並不能以自己是某物的所有人來對抗他人對相同的另一物的所有權;
④專利權具有時問的限制,超過法定期限,專利權人便喪失了對其專利技術的獨占性的權利,而一般的物權則沒有時問上的限制;
⑤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在一國取得的專利權在他國不能當然地受到承認和保護,若想使該項權利在他國也得到承認和保護,還必須履行他國的批准或登記手續,而各國對在他國獲得的一般物權通常都是予以承認的。
2.商標(Trademark)
商標是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特定標記,它使得某一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的生產者或提供者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的所有者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對其商標的使用享有獨占性的權利,即商標權。商標權的產生通常是通過政府登記程式:申請人將其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特定商標向政府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經批准後,即取得商標權。也就是說,商標所有人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一特定商標的使用享有專有權或獨占權。已經註冊的商標除了商標所有人及其被許可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而且也不得使用與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
國際市場上大致有兩種類型的商標,一種是生產廠家的商標,例如日本東芝公司使用的東芝商標;另一種是經銷商的商標,商品的生產者不具有商標權,而只是根據經銷商所定的商標進行生產,經銷商將收購或訂做的產品冠以自己的商標加以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