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資金

國庫資金是存放在國庫的財政預算資金。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家的一切預算收入,應全部繳入國庫,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因此,國庫資金的合計數,即是國家的全部預算收入,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由於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因此國庫資金是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庫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庫資金亦分為中央國庫資金和地方國庫資金,其支配權分別屬於財政部和各級地方財政部門。國庫資金主要由各種稅收、各種納入預算內管理的基金、政府借款和發行債券的收入等大類組成。在中國人民銀行未設分支機構的地方,國庫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委託當地的一家商業銀行代理,該地的國庫資金即存放在這家商業銀行。

來源

國家財政收入除了稅收之外還有:

1、稅收

2、國家機關的各項收費。

3、國有企業的上繳利潤。

4、發行國庫券。

5、其他收入,企業、個人的捐款,國際組織和別國政府的援助等。

職能許可權

國庫資金職能

首要職責是確保庫款足額、安全和有效率地使用。足額就是要準確及時地收納國家預算收入。國家的一切財政收入應當按照與財稅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庫制度規定的繳款辦法,辦理稅款的繳庫。國庫應當及時地收納入庫,並按照中央和地方不同的預算級次和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進行劃分。屬於同級財政的預算收入,應及時轉入同級財政庫款有關賬戶;屬於上級財政的預算收入,應及時通過銀行內部的聯行往來,按照有關規定,將庫款劃解到上級國庫。

國庫資金許可權

國庫資金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嚴格依照國庫制度和預算管理的法律、法規辦事。其主要的許可權是:有權編制或參與編制國家預算,對國家預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有質詢的權力;有權監督預算資金的正常運作和規範使用;有權對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進行後續審計;有權拒絕有關國庫資金的一切不合法的申請;有權對違反國庫資金運行程式和制度的相關責任人進行懲罰。如,有權檢查國庫經收處和其他徵收機關所收款項是否按規定及時全部繳入國庫,發現拖延或違法不繳的,可以及時查究處理。

歷史沿革

國庫資金制度已有幾十年的歷史。迄今包括美國、日本、英國、法國等在內的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國庫制度,義大利、挪威、希臘等也相繼建立,一些開發中國家也正在研究和試行。

國庫獎金制度的產生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而最根本的一點就是政府財政資金多頭賬戶管理,大量滯留在各預算部門的賬戶上,致使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而國庫獎金制度能有效地管好政府收支,從制度上保證政府收付按預算的要求規範進行。這是OECD國家普遍採用的原因,也為世界各國的實踐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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