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嚴查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 (五)嚴查加工製作等相關管理制度情況。 (三)抽查階段(10月~1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對各地整治情況進行抽查。

整治目標

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安排、突出重點、綜合治理的原則,通過深化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業進一步增強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進一步提高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整治內容

(一)嚴查餐飲服務許可證情況。認真核查建築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證是否過期,是否存在超範圍、超能力經營問題。對新開辦的工地食堂,要嚴格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許可,對設計布局不合理、設施設備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一律不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對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嚴格依法進行查處。
(二)嚴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狀況。認真核查食堂是否具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證明,健康證明是否在有效期。
(三)嚴查食堂環境衛生狀況。認真核查食堂環境是否定期清潔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孳生條件的防護措施,是否具有足夠的通風和排煙裝置。食堂是否配備有效消毒設施,消毒池是否與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員是否掌握基本知識,餐飲具消毒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四)嚴查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認真核查食堂採購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是否驗收,是否具有進貨台賬,是否在保質期內,原料貯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點檢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是否存在國家禁止使用或來源不明的情況,嚴查食用鹽、食用油脂、散裝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進貨渠道和索證索票情況。
(五)嚴查加工製作等相關管理制度情況。認真核查食品添加劑採購和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製作等相關制度的制定及落實情況。包括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和用量是否符合相關要求,食品原料清洗是否徹底,粗加工是否達到要求,是否生熟分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漿等是否燒熟煮透,是否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等。

時間安排

本次專項整治從2010年5月至12月底,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自查階段(5月中旬~6月底)
各地建築企業進行自查,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從餐飲服務許可證、環境衛生、健康證明、索證索票管理、加工製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劑等方面進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並進行整改。
(二)檢查階段(7月~9月底)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對建築企業自查工作進行複查,監督整改突出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對發生過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建築企業,要進行重點檢查。
(三)抽查階段(10月~12月)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對各地整治情況進行抽查。

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自律與強化監管、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有機結合,把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紮實開展專項整治,確保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二)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工地食堂開展食品安全培訓,認真組織學習《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督促建築企業切實承擔起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狠抓落實。
(三)全面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各類建築工地食堂進行全面排查,督促企業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築企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應對能力。
(四)嚴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嚴厲查處食堂違法違規行為,對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要加大處罰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五)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檢查方案,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組織檢查,推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六)切實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每2個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一次集中整治進展動態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七)大力加強新聞宣傳。組織媒體開展專項整治專題報導。重點報導基礎設施改造、制度建設、食品安全責任落實的開展情況,集中報導一批好典型、好經驗、好做法,促進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斷提高。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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