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主創新產品

國家自主創新產品

2006年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2009年啟動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243項產品被認定為首批國家自主創新產品。

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證書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證書

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
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且權益狀況明確。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是指,申請單位經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依法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依法通過受讓取得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在我國依法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產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註冊商標的所有權。
產品創新程度高。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套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
產品技術先進,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際領先水平。
產品質量可靠,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檢測。屬於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如: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產品),必須具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於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

認定流程

認定工作包括四個階段:申報、初審與推薦、認定評審、審定與發布。

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以下簡稱地方科技部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局)(以下統稱地方綜合經濟部門)組織產品申報工作。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申請,並按申報渠道和流程的具體要求(見申報說明第六條)提交申報材料。

初審與推薦

地方科技部門對本地區申報的產品進行形式審查和匯總,並會同地方綜合經濟部門根據《2009年度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評審手冊》的要求,組織專家組進行初審,形成專家組初審意見。專家組要求包括省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專家。
地方科技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產品擇優排序後向科技部推薦,同時提交產品推薦意見、產品推薦名單及產品申報材料。

認定評審

國家科技評估中心匯總各地申報材料,組織專家組開展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評審工作。產品認定評審專家組按領域設定,專家組包括研究開發、生產、智慧財產權、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以及來自相關行業協會或行業骨幹單位的專家。
專家組對產品進行評價,對重要信息進行覆核,形成專家組認定評審意見。國家科技評估中心匯總專家組認定評審意見,綜合形成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意見。

審定與發布

科技部根據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意見,形成《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初步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定和發布《產品目錄》,頒發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證書,並向全社會公告。

政策支持

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政府採購政策的需求和實際情況,在《產品目錄》的基礎上確定《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並實行動態管理。進入《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可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受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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