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權

國家稅權

國家稅權,來源於人民的授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向納稅人徵收而取得收入的主要依據、手段和途徑。

簡介

國家稅權,稅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稅權來源於人民的授權,是國家通過向納稅人徵收而取得收入的主要依據、手段和途徑。國家稅權可以按橫向和縱向劃分。橫向的課稅權主要包括稅收立法權、徵收權、司法權和違憲審查權。分別由中央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縱向的課稅權主要涉及中央與地方稅權的配置,包括稅收立法權、徵稅權和受益權的兩級分配。

特徵

國家稅權作為一個特定的稅法範疇,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專屬性。稅權是稅收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稅收法律關係主體有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分,國家是稅收法律關係中惟一的徵稅主體,其他徵稅機關(如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只是根據國家的授權,依法行使具體的執法權。

(2)法定性。指的是稅權是由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所設定法定權利。現代法治國家都接受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通過憲法和法律嚴格限制徵稅權的行使。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一條規定雖不能為國家稅權如何行使提供完整的依據,但從文意上和法理上可以引申為國家稅權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來規定。

(3)優先效益性。指的是稅收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稅權時,享有一定的優益條件,即以國家優先受益為原則。在稅收征納實踐中則表現為徵稅的效力先定性。當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公示性。是指當稅權某項具體內容發生變更時必須及時向納稅人公示,以體現稅權內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防止稅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鼓勵納稅人加強對稅務機關和各項稅收工作的監督,實現徵稅的公開、公正、公平。

(5)不可處分性。稅權是專屬國家所有的,而稅收機關是具體的稅收執法機關,擁有實施徵稅權的職權,但無權對稅權作出處分。

稅權的不可處分性主要表現為:

稅務機關不得轉讓國家徵稅權,除非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並且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式;

稅務機關不得放棄國家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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