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2009年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變更註冊1、變更執業單位:包括變更註冊(單位)申請表和人員證明材料兩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2、變更註冊專業:包括變更註冊(專業)申請表、人員證明材料和業績證明材料三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三)繼續註冊:包括繼續註冊申請表和人員證明材料兩部分。

發改辦投資[2009]15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
根據《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05]983號,以下簡稱983號文)的規定,現將2009年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註冊申請人應根據983號文及本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認真準備註冊申請材料,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註冊類別和申請人範圍
(一)初始註冊:2003-2009年合法取得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尚未初始註冊的;註冊有效期已過,未參加繼續註冊的;準予預初始註冊後,執業單位經過認定未取得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的。
(二)變更註冊:已獲得註冊證,要求變更註冊的。變更註冊包括變更執業單位、變更專業。工程諮詢單位發生分立、合併、兼併、改制、轉讓等情況,應首先申請辦理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單位的變更註冊,再重新申請工程諮詢單位資格。
(三)繼續註冊:2006年獲得初始註冊,註冊有效期將於2010年1月到期,要求繼續註冊的。
(四)註銷註冊:已獲得註冊證,應予註銷註冊的。
三、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分為電子檔案和文本檔案兩部分。申請人應登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註冊管理系統,根據申請的註冊類別,線上填寫相應的申請內容,上傳相應的證明材料掃描件,並通過註冊管理系統列印文本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初審機構。具體內容如下:
(一)初始註冊:包括初始註冊申請表、人員證明材料和業績證明材料三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1、初始註冊申請表:
(1)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封面);
(2)承諾書;
(3)基本情況;
(4)工作簡歷;
(5)相應專業的工程諮詢業績。
2、人員證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執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執業單位的工程諮詢資格證書(正本)複印件(註冊在擬新申請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無需提供);
(3)執業資格證書(編號頁、照片及簽章頁)、身份證、畢業證書和職稱證書複印件。其中,2003年通過考核認定方式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還需提交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認定合格人員培訓班結業證書的複印件;
(4)執業單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請人被任命檔案(或聘用契約)複印件和申請人的職業道德證明;
(5)企業法人執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材料,內容包括:參保單位名稱及公章、交費人員姓名及社會保險號、社保部門有效印章;事業法人執業單位需提交申請人的人事證明材料(必須由上級主管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並加蓋公章)。如果申請人是事業法人執業單位聘用的事業編制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還需提交執業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6)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證件照片2張(尺寸要求:寬3.6厘米×高5.0厘米)。
3、業績證明材料:
(1)業績範圍:按照管理許可權,已經獲得相關部門批准的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加人完成的發展規劃(專題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評估報告、項目後評價報告。
(2)業績數量要求(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類):
1)發展規劃(專題研究報告)不少於2項(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的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申請人所提供的編制行業規劃和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業績可視同為規劃業績);
2)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少於3項;
3)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不少於2項;
4)項目評估報告不少於5項(包括對規劃、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的評估諮詢以及項目概預決算審查等);
5)項目後評價報告(規劃和項目的後評價)不少於5項。
(3)業績材料要求:應包括業績文本原件封面頁、署名頁、目錄頁的複印件,相關部門批覆檔案的複印件或由委託單位(委託人)出具的有效證明。每項業績的證明材料應排列在一起。
(二)變更註冊
1、變更執業單位:包括變更註冊(單位)申請表和人員證明材料兩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1)變更註冊(單位)申請表:
1)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封面);
2)承諾書;
3)變更註冊申請表(單位變更);
4)備案登記表(跨初審機構變更需提供)。
(2)人員證明材料:
1)新執業單位的正在生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2)新執業單位的工程諮詢資格證書(正本)複印件(註冊在擬新申請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無需提供);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書》及複印件;
4)新執業單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請人被任命檔案(聘用契約)複印件;
5)新執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與初始註冊要求相同);
6)申請人與原執業單位的解聘證明。
2、變更註冊專業:包括變更註冊(專業)申請表、人員證明材料和業績證明材料三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1)變更註冊(專業)申請表:
1)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封面);
2)承諾書;
3)變更註冊申請表(專業變更);
4)相應專業的工程諮詢業績。
(2)人員證明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書》及複印件,職稱證書複印件;
2)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相關的專業培訓、學歷或學位證明;
3)執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與初始註冊要求相同)。
(3)業績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與初始註冊要求相同。
(三)繼續註冊:包括繼續註冊申請表和人員證明材料兩部分。因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工作尚未開展,申請人在向初審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時,不需提交繼續教育學時證明。
1、繼續註冊申請表:包括封面、承諾書和繼續註冊申請。
2、人員證明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書》及複印件;
(2)正在生效的執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3)執業單位的工程諮詢資格證書(正本)複印件;
(4)執業單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請人被任命檔案(聘用契約)複印件和申請人的職業道德證明;
(5)執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與初始註冊要求相同)。
(四)註銷註冊:
1、註銷註冊申請表:包括封面及基本情況兩部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書》及複印件。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必須填寫承諾書並簽字,承諾對申請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電子檔案填寫和上傳原件的掃描件均需註冊管理系統線上完成,相關證明材料均需上傳原件的掃描件;
(三)上報申請材料一律用A4複印紙列印,以非活頁方式裝訂;
(四)上報申請材料應按照要求格式填寫(一式一份),在申請材料封面上加蓋執業單位公章後裝入檔案袋。在註冊管理系統中列印檔案袋封面並貼上在檔案袋正面;
(五)申請材料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順序裝訂,不能擅自調整;
(六)業績證明複印件的裝訂順序必須與業績表中的業績排列順序一致;
(七)除本通知要求的內容外,申請單位不需要在申請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報時間和程式要求
註冊申請人應在2009年9月24日之前向初審機構報送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初審機構應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統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評審,按規定程式向社會公告準予註冊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人員名單並頒發註冊證書。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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