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無線電管理局

國家無線電管理局(National Radio Administration Bureau)的主要職責包括: 制定無線電頻譜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頻譜資源; 負責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指配和管理; 負責無線電台(站)管理和無線電監測,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 根據授權參加有關國際無線電會議,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工作規則;為使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信息產業部工作規則》,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組織領導

一、無線電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在部長、副部長領導下負責無線電管理局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處長在局長、副局長領導下負責本處全面工作,副處長協助處長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每個領導成員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要盡職盡責,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約法三章”和“五項要求”*,堅持勤政廉政的原則。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和組織建設,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努力做到決策科學化、辦事程式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無線電事業的發展服務。

會議制度

三、無線電管理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會議和全體人員會議制度。

四、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各處處長組成(正職因故不能參加,可由副職代為參加)。會議由局長或副局長召集,主要任務是:

①傳達貫徹國務院和信息產業部有關會議精神,通報重要情況

②研究部署和決定無線電管理局的重要工作

③討論代國務院或信息產業部起草的行政法規(草案)

④審議無線電管理重要政策、規章(草案)

⑤審議決定其他需要審定的事項。

五、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綜合處處長組成;會議可根據研究事項指定相關處長或相關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召集,主要任務是:研究局內或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安排、外事計畫、人事計畫、財務計畫等重要事宜。

六、局領導專題會議由局長或副局長召集,與專題會議內容有關的處參加。會議主要研究業務工作或討論需要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問題及處理意見。

七、局務會議的議題由局長確定,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主持人確定。凡需提請上述會議審定的問題,除特殊情況外,相關單位均應事先準備好內容明確、文字簡練的匯報材料,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送綜合處報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局長同意,再提交相關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領導專題會議的組織、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整理工作由綜合處負責。

八、全體人員會議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會議、檔案精神和工作要求,總結布置工作,通報重要情況。

九、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一般一年召開一次,經部領導批准,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研究部署工作。

十、要嚴格控制各類全國性或地區性專業會議。召開專業會議,要經過局領導批准,並應認真做好會議準備工作,嚴格控制會期、人數。

公文審批制度

十一、報局領導審批的公文(含簽報),按照公文的審批程式和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公文簽發許可權

無線電管理局檔案,由局長、副局長簽發;其中內容重要的報部領導審批。

以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名義發文,按部辦公廳規定辦理。

十二、無線電管理局向信息產業部報送的請示、報告,局發布的決定、全面性工作部署,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協商的重大事項,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後,送局長簽發。

由分管局領導審批的公文(含簽報),如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的工作,需經相關局領導核批;涉及重大問題,送局長簽發。

十三、各處擬定的公文(含簽報),經處長審定(特殊情況除外),綜合處核稿後,報局領導審批。

十四、黨中央、國務院、信息產業部下發的文電,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重要文電,由綜合處分辦,然後呈送分管領導閱示;需要局辦理的一般性文電,由相關處分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報送審批的檔案,均由綜合處根據檔案內容,呈送局領導批示或分送相關單位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後,送局長審批。

十五、呈送局領導審批的公文(含簽報),要觀點明確、文理通暢、邏輯嚴謹,凡需上送或下發的公文文稿必須列印。內容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主辦單位應請相關單位會簽後再上報。會簽單位應寫明具體意見,如只署名則表示同意。在會簽公文過程中,如果其他單位有不同意見,主辦單位領導應主動與其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出各方主要論點和理由(連同相關單位的會簽意見),並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分管領導協調或裁定。不能將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公文報送局領導。各處不能以處的名義單獨或聯合發文。

公文(含簽報)的會簽、簽發在每個單位和每位領導的停留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兩個工作日。

十六、經局領導審簽後的公文(含簽報)不得擅自更改。公文主辦及相關單位應認真落實局領導的批示,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綜合處。綜合處負責局領導批示的督辦事宜和公文的催辦工作。

經綜合處處長同意,無線電管理局檔案可以向社會公布。

內事、外事、接待活動制度

十七、局長、副局長的重要內事活動由綜合處統一協調安排。屬於局領導分管工作的日常內事活動,由相關單位安排,事先要通報綜合處。

十八、各部委、各地區廳局以上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來局商談工作,由局領導出面接待。除局領導直接安排的外,均由綜合處統一安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派員來局請示、匯報、商談工作,原則上由相關單位領導接待;如需直接向局領導請示、報告,應提前與綜合處聯繫,由綜合處報請有關局領導後予以安排。

十九、一般性來局商談工作,屬綜合性任務,原則上由綜合處與相關單位接待;屬單項專業任務,由相關單位接待;如確有重大事項,需局領導接待,由綜合處報請有關局領導後予以安排。

二十、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一般不對外發賀信、賀電或參加同賀。由地方政府組織的重大活動,確需局領導簽發賀信、賀電的,須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正式行文請示,並附簽發賀信、賀電理由的有關材料,由綜合處提出意見轉呈相關局領導。除經局領導批准外,各處不得以各自名義對外發賀信、賀電或參加同賀。

二十一、局領導、各單位出訪計畫和邀請官方外賓來訪計畫由相關處提出報告,頻率規劃處匯總,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逐案報部外事司批准後執行。

因公赴台港澳團組的立項和審批工作,報部政策法規司。

二十二、局長、副局長會見官方外賓,由綜合處統一安排,有關單位提供背景資料及談話提綱;一般不安排局領導會見非官方外賓,如接待單位認為有必要會見,經徵得綜合處同意後並報局領導審定,由各相關接待單位提供背景材料及談話提綱;凡局領導決定參加的外事活動,均由接待單位及時告知綜合處。

二十三、由境外機構或個人(含駐華機構和人員)直接同各處聯繫的業務性涉外活動,如涉及重要業務政策和敏感問題,應在對外允諾之前商綜合處,必要時報局領導審定。凡外商直接邀請參加大型宴會、招待會和各種禮儀性活動,應由綜合處統一安排。

請假匯報制度

二十四、局長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由本人書面或口頭直接向分管部領導報告。經批准同意後,由綜合處將外出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名單,及時報部辦公廳。返京後,應及時向主管部長口頭或書面匯報。

副局長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須徵得局長同意,並將外出時間、地點告知綜合處。到達目的地後,應及時將住址、聯繫電話通知綜合處。返京後,需將有關情況口頭或書面向局長匯報。

二十五、各處領導出差(出訪)或休養,由本人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局領導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應將外出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本單位工作的負責同志名單及時報綜合處。返京後,需將有關情況口頭或書面向有關領導匯報。

二十六、各處人員出差,到達目的地後,應及時將聯繫電話、住址告知有關領導,以便保持工作聯繫。

二十七、嚴格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上班時間離開辦公室,無論公事或私事,均需向處長(或局長)報告,未經批准,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因事請假,一天之內由處長批准,兩天以上由主管局長批准。

二十八、休假、病假按部人事司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

二十九、加強對圖書、音像作品等出版物和內部資料、簡報等刊物的管理,嚴格控制內部資料、簡報、刊物的種類和發放範圍。各處組織出版圖書、音像作品等出版物,要經過局領導批准,原則上不與其他部門聯合出版上述出版物。

三十、新聞宣傳工作由綜合處歸口管理。各處對外宣傳和發布新聞信息必須事先商綜合處同意。除部統一安排外,一般不主辦展覽活動。

五項要求

一是牢記自己是人民公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是要恪盡職守,敢於說真話

三是從嚴治政,不怕得罪人

四是要清正廉潔,嚴懲腐敗

五是要勤奮學習,刻苦工作。

約法三章

一、在國內考察工作要輕車簡從,減少隨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不陪餐,不迎送。

二、精簡會議,壓縮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不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

三、除黨中央、國務院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國務院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不參加接見、照相、頒獎、剪彩及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不為各部門工作會議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把精力集中到研究處理重大問題上來。

領導

局 長: 謝飛波

副局長: 謝遠生 李海清 闞潤田

副巡視員:鄭維強

處室設定: 綜合處

地面業務處

空間業務處

頻率規劃處

監督檢查處

無線電安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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