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則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則》於2001年5月29日由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以環發200143號聯合印發。《工作規則》的主要內容是: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各部門工作分工與辦公室職責;辦公形式;檔案制發形式;發文和請示程式;辦公經費安排及財務管理。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2001]43號
關於印發《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則》的通知
經國務院領導同意,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三部門)聯合設立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為明確三部門的工作關係與辦公室職責、運行方式,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三部門職能分工,三部門制定了《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則

經國務院領導同意,中央編辦批准設立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 為理順工作關係,提高辦公效率,根據中央編辦的批覆精神,特制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工作規則》。

一、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

辦公室由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聯合設立,負責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及其相關設備和產品(以下簡稱“ODS”)進出口管理工作,為三個部門聯合辦公機構。辦公室實行主任負責制。
辦公室主任:由國家環保總局污染控制司主管此項業務的司級幹部兼任。
辦公室副主任:由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外經貿部對外貿易司、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司級幹部兼任。
辦公室日常工作人員若干名:由國家環保總局調劑配備。
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行政關係仍隸屬原單位,代表所在部門參與辦公室工作;日常工作人員由國家環保總局管理。
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國家環保總局。

二、各部門工作分工與辦公室職責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能分工,由國家環保總局牽頭,並會同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對ODS進出口實施監督和管理;辦公室在三部委的授權範圍內,負責具體落實ODS進出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一)國家環保總局
1、負責對ODS進出口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及其修正案和《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實施情況。
2、會同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制定ODS進出口管理政策法規。
3、會同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制定《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協同外經貿部確定ODS進出口總量及進出口配額的分配辦法。
4、協調部委間有關工作,會同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研究制定辦公室機構設定和發展規劃,提供辦公條件和辦公人員,負責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外經貿部
1、會同國家環保總局確定ODS進出口總量和進出口配額的分配辦法,協同國家環保總局制定ODS進出口管理政策法規,協同制定《名錄》。
2、簽發ODS《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構憑辦公室簽發的ODS《進口審批單》或《出口審批單》,按照外經貿部有關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向企業簽發ODS《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
3、協同國家環保總局協調和處理ODS國際貿易爭端問題。
4、協調外經貿部系統內與ODS進出口管理有關的業務。
(三)海關總署
1、負責受控ODS進出境管理,負責ODS目錄海關編碼轉換和協調ODS進出口數量的統計。
2、協同國家環保總局制定ODS進出口管理政策法規,協同制定《名錄》。
3、對《名錄》所列ODS的進出口,憑外經貿部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ODS《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監管驗放。
4、協調海關總署系統內與ODS進出口管理有關的業務。
(四)辦公室
辦公室按照三部委的授權,負責以下工作:
1、負責《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和《關於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的具體實施,對外與國際機構和締約國協調ODS進出口管理,對內統一負責落實ODS進出口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
2、起草ODS進出口管理政策法規。
3、提出年度ODS進出口總量和進出口配額的分配辦法。
4、受理企業ODS年度進出口配額申請和企業每批ODS的進出口審批。
5、簽發ODS 《進口審批單》和《出口審批單》。
6、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企業ODS進出口的執行情況、處理ODS進出口違法案件等。
7、收集、整理、分析ODS進出口貿易數據;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調研活動。
8、組織環保、外經貿和海關執法人員培訓。
9、負責ODS進出口管理日常事務,如檔案、檔案資料管理;開展ODS進出口宣傳。
10、聯繫有關主管部門打擊ODS非法貿易活動。

三、辦公形式

1、辦公室主任全面負責辦公室的工作,副主任參加辦公室主任會議,負責協調本部門有關ODS進出口管理工作,確保本部門的各項規章與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家ODS進出口管理政策相協調。
2、實行辦公室主任工作會議制度,有關重要事項由辦公室主任工作會議討論決定。主要事項包括: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家ODS進出口管理政策,研究擬定部委聯合頒發的規章和規定,辦公室的建設規劃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辦公室年度工作計畫,審議辦公室財務預算和決算,檢查財務執行情況等。
辦公室主任會議由辦公室主任主持。
3、各部門設立聯絡員一名,協助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工作,負責與辦公室的日常聯絡等項工作
4、辦公室在三部委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並行使規定的職權,負責落實辦公室主任和辦公室主任會議的各項決定。
5、聘請環保、海關和外經貿系統的專家組成國家ODS進出口管理技術專家組,負責ODS進出口數據審核、ODS進出口專題調查研究、技術諮詢等。

四、檔案制發形式

下列事宜由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三部門部級領導批准,以三部委聯合檔案下發(根據情況有些檔案可由兩部委聯合下發):
1、頒布ODS進出口管理政策法規。
2、確定《名錄》中所列ODS的國家年度進出口總量。
3、對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其他重要事項。
具體的工作以辦公室檔案下發,並加蓋“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印章。辦公室檔案主要包括:
1、 ODS《進口審批單》和《出口審批單》。
2、 函商有關部委相關機構與ODS進出口相關的業務。
3、 向企業傳送有關ODS進出口業務的公函和公告。
4、 有關研討培訓會議通知。
5、 其他日常管理需要的檔案等。

五、發文和請示程式

三部委檔案:由辦公室起草,經辦公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家環保總局主辦,會簽其他部門後聯合下發。
辦公室檔案:辦公室檔案由辦公室起草,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檔案內容涉及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業務職能的,經兩部門副主任會簽後下發。
請示簽報:需要向三部委有關領導請示、報告的檔案,由辦公室起草,經辦公室主任工作會議討論後,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ODS進出口審批單的簽發:辦公室對企業的進出口申請進行初審,對符合進出口管理規定的企業,提出審批建議,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對獲批准申請的企業,辦公室在其申請表上和ODS《進口審批單》或《出口審批單》上加蓋“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印章。

六、辦公經費安排及財務管理

1、辦公室工作經費從財政部統一安排的履約經費中支出,不足部分從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保護臭氧層項目管理經費中列支。
2、報經有關部門批准,逐步實施收費制度用於工作運行經費。
3、辦公室設立獨立財務管理帳戶。目前暫由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綜合財務處代管辦公室財務,為辦公室開設獨立帳戶,負責辦公室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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