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十四)套用績效評價結果。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國家林業局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林規發〔2011〕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建立和健全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制度體系,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規定,結合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具體情況,我局制定了《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健全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制度體系,加強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規定,結合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支出預算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國家林業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是績效評價的主體。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中央部門預算安排支出的績效評價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一領導原則。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統一領導,國家林業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二)科學規範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四)分類管理原則。國家林業局根據評價對象的單位類型、項目特點等進行分類管理。
(五)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三)國家林業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四)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五)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預算批覆、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六)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績效評價對象為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具體包括國家林業局本級管理的資金(含局本級管理由相關單位承擔的項目資金)和直屬單位管理使用的資金。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隨著績效評價制度的完善和深入,逐步擴大績效評價的範圍。
第九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主要是決策、管理和績效三個方面,具體包括: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包括項目目標內容、項目決策依據與程式、項目資金分配辦法與結果等。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項目資金到位率及到位的及時性、財務管理狀況與資金使用情況等。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設定的組織機構及其運行情況,制定的相關制度及其執行情況、採取的其他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包括產出數量與質量、產出與成本、項目產生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項目的可持續影響、項目服務對象滿意度。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可根據項目完成結果實施評價;對重要的跨年度支出項目可根據截止評價年度的項目支出完成和進展情況實施過程的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 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在申報預算時填報。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編制“一上”、“二上”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併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的數量和質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者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林業局職能及林業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效率、效益和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針對具體項目進行調查研究,經過科學論證,制定的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對各預算單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國家林業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確定後,隨同年初預算或者追加預算一併批覆,作為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國家林業局預算單位或者項目特點而設定,適用於國家林業局整體預算支出或者項目預算支出的績效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制定。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部門預算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確認的標準。
績效評價指標的評分標準根據具體項目與對象的實際情況,參照財政部發布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參考樣表)”中的賦值,加以確定。
績效評價結果的等級根據既定各項績效評價指標的評分標準,對所評項目進行綜合計分得出。考評等級標準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 80-89分為良,70-79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預算與預算執行結果、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部門預算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和工作程式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負責擬定全國的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相應的技術規範,組織、指導本級部門預算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對本級預算部門支出實施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支出管理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規章制度;按照財政部的要求與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管理的需要,負責確定績效評價對象與項目;具體組織、指導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的績效目標確定與申報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向財政部報送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落實財政部整改意見;配合財政部進行再評價工作,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績效評價工作採取委託專家實施的方式(成立績效評價專家組),專家組織參與績效評價工作接受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的指導。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國家林業局預算管理部門初步確定績效評價試點項目,“一上”組織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申報績效目標,審核匯總後上報財政部。
(二)財政部“一下”通知確定績效評價試點項目。
(三)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二上”調整申報試點項目的績效目標。
(四)國家林業局預算管理部門對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上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和調整。
(五)國家林業局預算管理部門將審核確定的績效目標匯總上報財政部。
(六)根據財政部批覆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及其績效目標,向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批覆下達試點項目績效目標。
(七)成立績效評價工作小組,確定績效評價工作人員。
(八)績效評價工作小組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確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方法。
(九)績效評價工作小組收集資料、審查核實資料、進行實地調研和現場考核,開展績效評價。
(十)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提交績效報告。
(十一)績效評價工作小組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撰寫並向國家林業局預算管理部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十二)國家林業局向財政部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十三)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十四)套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確定與績效目標申報的周期與節點(與部門預算編制周期完全相同):
(一)“一上”、“一下”階段。
6—7月:根據財政部相關要求布置績效評價工作,國家林業局初步確定下一年度績效評價試點項目,通知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一上”申報績效目標,國家林業局“一上”匯總報財政部。
8—10月:財政部對“一上”績效目標、試點項目進行審核、確認,“一下”通知試點項目。
(二)“二上”、“二下”階段。
11—12月: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二上”調整編制試點項目績效目標,國家林業局預算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後隨“二上”報財政部。
下一年度3月:國家林業局根據財政部批覆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及績效目標情況,批覆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

第六章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 年度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的具體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寫提交績效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根據各單位提交的績效報告形成匯總績效報告,上報國家林業局預算管理部門審核。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單位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項目實施進度計畫情況、項目服務對象滿意度情況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制度、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績效評價專家組設在北京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並根據績效評價項目的不同抽調相關專業人員成立項目專家組。專家組負責撰寫績效評價報告,並提交國家林業局預算管理部門審核。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國家林業局各預算單位應當對績效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國家林業局的績效評價工作完成後,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將績效評價報告及時上報財政部審核。

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套用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根據不同評價對象和不同內容設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和落實財政部的整改意見,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國家林業局可予以表揚或者繼續支持;其中滿足財政部表彰條件的報請財政部予以表彰。
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者評價結果較差的,國家林業局可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報請財政部通報批評。不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調整項目內容或者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目預算。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三條 在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實施細則》(林計發〔2007〕5號)同時廢止。《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林規發〔2010〕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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