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局、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在清理整頓公司中對公司註冊資金進行驗證的通知

三、承辦驗資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規定的驗資內容,嚴肅認真地進行查驗。 四、公司資金驗證報告,作為公司辦理財務登記、年檢與重新登記的依據。 五、凡需驗證資金的公司,應據實向承驗單位提供憑證、帳冊、報表和有關資料,並支付驗證費用。

國家工商局、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在清理整頓公司中對公司註冊資金進行驗證的通知
國家工商局、財政部、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註冊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和財政部《關於財政部門對公司出具財務脫鉤、掛鈎及實有資金審定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為了做好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及財務登記工作,準確掌握和核定公司的註冊資金,加強對公司經營和
財務活動的監督,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現就對公司註冊資金進行驗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清理整頓前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公司,以及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驗資的其他公司,都必須進行資金驗證。各公司的主管部門待本部門所屬公司“撤、並、留”方案經批准後,即可組織所屬公司委託已登記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進行資金驗證,但不得
委託掛靠本部門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承驗,並不得有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以事務所的名義從事驗證業務。各公司持驗證證明,按有關規定辦理財務登記和年檢與重新登記註冊手續。
二、資金驗證內容包括:公司註冊資金來源及繳付情況,公司財務機構、財會人員配置及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公司的資產負債、年度經營業務和收入情況,以及委託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三、承辦驗資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規定的驗資內容,嚴肅認真地進行查驗。查驗工作結束後,根據查驗結果,向委託單位提供資金驗證報告。承辦驗資業務的單位應對其所提供的資金驗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四、公司資金驗證報告,作為公司辦理財務登記、年檢與重新登記的依據。為了保證其真實性,財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查驗結果有疑義時,有權進行核查,或要求重新查驗。
五、凡需驗證資金的公司,應據實向承驗單位提供憑證、帳冊、報表和有關資料,並支付驗證費用。驗證費用按所在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從低計收,可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的勞務收入,各有關部門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收取攤派或“回扣”性費用。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進行資金驗證工作時,可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
198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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