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務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二)加強能源管理機構。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能源委員會。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及機構,與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核電管理職責進行整合,劃入該局。國家能源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承擔。不再保留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
(三)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菸草專賣局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四)組建交通運輸部。將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建設部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劃入交通運輸部。組建國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郵政局改由交通運輸部管理。保留鐵道部,繼續推進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五)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六)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七)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再保留建設部。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
組成部門
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如下:| 序號 | 部門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
|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 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 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 1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
| 16.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
| 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 18.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 19.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
| 2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
| 2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 2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 2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 2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
| 2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 26. | 中國人民銀行 |
| 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