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財政部會同國資委、中央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七)出台並實施政務誠信制度。

基本信息

發布通知原因

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抓好改革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事關重大,任務艱巨,需要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分批實施、逐步推進,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通知內容

2013年完成的任務(共29項)

(一)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
(二)制定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鐵路局“三定”規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指導意見。
(三)制定印發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海洋局、國家能源局“三定”規定。
(四)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
(五)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今後一般不新設許可,因特殊需要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六)制定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三定”規定。
(七)制定印發機構改革中涉及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的職責調整通知。
(八)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列明取消審批的投資項目(含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取消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下放地方審批的投資項目(含下放地方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列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保留審批的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式、限時辦結。 (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以及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修改出台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管理辦法)
(九)下放一批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
(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減少、合併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等放寬工商登記條件、實行“寬進嚴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減少一批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後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中央編辦、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行業協會商會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協會商會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多會)
(十九)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 (法制辦負責。根據(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
(二十一)規範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 (各部門分別負責。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職能轉變要求,提出加強自身改革和推進本系統改革的具體措施)
(二十一)規範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 (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二十三)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民政部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修訂工作,民政部門按新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四)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強化巨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 (二十五)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務部牽頭解決一批突出問題)
(二十六)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
(二十七)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民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政策)
(二十八)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
(二十九)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

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8項)

(一)下放一批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相應加強監督檢查。出台並實施扶持地方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三)取消國務院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同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減少、合併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出台並實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八)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九)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 (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一)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二)出台並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法制辦、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登記條例)
(十三)出台並實施信息網路實名登記制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並實施新的現金管理制度。 (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 (財政部會同國資委、中央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見)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 (法制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七)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 (法制辦、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八)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 (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九)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 (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 (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並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財政部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總結脫鉤工作、一業多會試點經驗,研究提出逐步推開的意見)
(二十四)通過修訂或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強化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制度機制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 (中央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維護全國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長效機制。 (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組織開展機構編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 (中央編辦會同財政部、法制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薦性標準體系。 (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賬戶實名登記制度。 (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11項)

(一)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並基本完成投資體制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 (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三)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
(四)基本完成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工作。 (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五)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會同商務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出具體辦法,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
(六)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出台實行一業多會的具體辦法。(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
(七)出台並實施政務誠信制度。 (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八)出台並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九)出台並實施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基本建成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協調配套、符合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體系。 (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一)基本完成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 (法制辦負責)

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4項)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實現資源共享。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 (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三)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 (民政部、中央編辦分別負責)
(四)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系。 (中央編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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