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分為“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P”。 2.國家對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分為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1)除進口廢紙外,其他固體廢物進口口岸應在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核准的直屬海關關區內進境地口岸。

定義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Import of Wastes), 是指國家環境保護部授權發證機關依法對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實施監督管理,簽發準予進口固體廢物的許可證件。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分為“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P”。

適用範圍

1.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2.國家對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分為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廢物進口管理包括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納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及《自動進口許可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
(1)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
動植物廢料,包括甘蔗糖蜜、其他糖蜜。雲母廢料,含金屬廢物,包括主要含錳的冶煉鋼鐵產生的粒狀熔渣(包括熔渣砂)(含錳量大於26%),軋鋼產生的氧化皮,冶煉鋼鐵產生的含釩浮渣、熔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的粒狀熔渣除外)(用於回收釩),含鐵大於80%的冶煉鋼鐵產生的渣鋼,含五氧化二釩大於10%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的除外),含鋅大於12%的燒結鉛鋅冶煉礦渣(用作鋅冶煉的原料),含銅大於10%的銅冶煉轉爐渣、其他銅冶煉渣。矽廢碎料,包括含矽量不少於99.99%的多晶矽廢碎料,其他含矽量不少於99.99%的矽廢碎料。 塑膠廢碎料及下腳料,包括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苯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氯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廢碎料及下腳料、其他塑膠的廢碎料及下腳料。橡膠、皮革廢碎料及下腳料,包括未硫化橡膠廢碎料、下腳料及其粉、粒,皮革或再生皮革邊角料。回收(廢碎)紙及紙板,包括其他回收紙或紙板(包括未分選的廢碎品),不包括廢牆(壁)紙、塗蠟紙、浸蠟紙、複寫紙。廢紡織原料,包括其他動物細毛的落毛,其他動物細毛廢料(包括廢紗線,不包括回收纖維),其他動物粗毛廢料(包括廢紗線,不包括回收纖維),其他動物細毛或粗毛的回收纖維,廢棉紗線(包括廢棉線),棉的回收纖維,其他廢棉,合成纖維廢料(包括落棉、廢紗及回收纖維),人造纖維廢料(包括落棉、廢紗及回收纖維),新的或未使用過的紡織材料制經分揀的碎織物等(新的或未使用過的,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製品),新的或未使用過的紡織材料制其他碎織物等(新的或未使用過的,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製品)。金屬和合金廢碎料,包括不鏽鋼廢碎料,鎢廢碎料,鎂廢碎料,其他未鍛軋鉍廢碎料,鈦廢碎料、鋯廢碎料、未鍛軋鍺廢碎料、未鍛軋的釩廢碎料、未鍛軋鈮廢碎料、未鍛軋鉛廢碎料、未鍛軋的稼、鋅廢碎料、碳化鎢廢碎料,混合金屬廢物,包括廢汽車壓件,以回收鋼鐵為主的廢五金電器,以回收銅為主的廢電機等(包括廢電機、電線、電纜、五金電器),以回收鋁為主的廢電線等(包括廢電線、電纜、五金電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
(2)自動進口許可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
木及軟木廢料,包括鋸末、木廢料及碎片(不論是否粘結成圓木段、塊、片或類似形狀),軟木廢料。回收(廢碎)紙及紙板,包括回收(廢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紙或紙板,回收(廢碎)的漂白化學木漿制的紙和紙板(未經本體染色),回收(廢碎)的機械木漿制的紙或紙板(例如,廢報紙、雜誌及類似印刷品)。金屬和金屬合金廢碎料,包括金的廢碎料,包金的廢碎料(但含有其他貴金屬除外),鉑及包鉑的廢碎料(但含有其他貴金屬除外,主要用於回收鉑),鑄鐵廢碎料,其他合金鋼廢碎料,鍍錫鋼鐵廢碎料,機械加工中產生的鋼鐵廢料(機械加工指車、刨、銑、磨、鋸、銼、剪、沖加工),未列明鋼鐵廢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鋼鐵錠,其他銅廢碎料,鎳廢碎料,其他鋁廢碎料,鋅廢碎料,錫廢碎料,鉭廢碎料。

管理規定

1.進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或《自動進口許可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管理的廢物,海關憑國家環境保護部簽發的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廢物進口審批專用章”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備註欄註明“上述貨物經初步查驗,未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物質”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辦理驗放手續。
2.進口廢物監管規定:
(1)進口廢物(廢紙除外)不予辦理轉關手續。
(2)任何企業不得進行廢物的轉口貿易。
(3)不允許保稅區區內企業以轉口貨物為名,將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存放於區內倉儲。 ’
(4)加工貿易進口廢物,應持國家環境保護部簽發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再利用的邊角廢料不屬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管理範疇,對此類廢料內銷,海關不驗核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和入境貨物通關單。
(5)出口加工區產生的邊角料、廢品出區內銷時,海關按照區內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後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徵稅款;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上述內銷的邊角料、廢品不實施檢驗檢疫;屬於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管理範圍的,免於提交許可證。區內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欄填寫“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運輸方式欄填寫“9”(其他),其他欄目按有關規定填寫。
上述邊角料、廢品如需出區以處置方式銷毀的,或者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需出區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由產生單位向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和所在地地(市)級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和所在地地(市)級環保部門受理後,作出準予或不準予出區處置的決定,批准檔案有效期1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和所在地地(市)級環保部門批准檔案辦理通關單,對固體廢物不實施檢驗檢疫,區內企業持該批准檔案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出區的邊角料、廢品等固體廢物需跨省轉移、貯存、處置的,或者是危險廢物的,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無商業價值且不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邊角料和廢品,需運往區外以處置之外的其他方式銷毀的,應憑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的批件,向主管海關辦理出區手續,海關予以免稅,並免於驗核進口許可證件。
出口加工區內銷的殘次品按成品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屬於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向海關提交相應許可證件。對屬於《檢驗檢疫法檢目錄》內的出區內銷殘次品,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檢驗合格後,方可內銷。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內銷。
(6)維修產生納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棄航材、廢鋼等,憑境內利用單位提交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驗放。維修產生的非目錄管理的,應由維修企業退運出境;無法退運且確需在境內銷毀或處置的,應在海關監管下,交由當地環保部門認可的有處理能力的企業或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由維修企業承擔有關處理費用。
(7)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聲明放棄。
(8)對於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塑膠,繼續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膠》( GB16487. 12 - 2005)。
(9)對於非法進境的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國家限制進口類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海關應在固定證據的前提下,責令貨物收貨人或其所有人或承運人退運該批固體廢物;無法退運的,海關應會同省級環保部門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處置:
①對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無法進行加工、回收處理的固體廢物,海關應根據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聯繫省級環保部門認可的具備相應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置能力的單位,對固體廢物作銷毀、焚毀、填埋等處置,處置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海關應在地級以上環保部門的監督下辦理有關固體廢物的移交手續。
各級海關不得拍賣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特殊情況下需要拍賣的,應報經海關總署財務部門批准。
②對於國家限制進口類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海關應根據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組織具備固體廢物加工、回收、處理能力且取得相應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公開競買及拍賣活動;對於流拍的固體廢物,海關可商省級環保部門按上述要求另行處理。海關應在地級以上環保部門的監督下與競買中標單位或接受指定單位辦理有關固體廢物的移交手續。
(10)對於根據2009年36號公告新增列入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固體廢物,在公告發布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原規定向海關申請保稅加工備案、料件進口等海關手續,並在經審批的契約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10年6月30日前執行完畢。
上述業務中,對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固體廢物的加工貿易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對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固體廢物的加工貿易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需要延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後辦理。
(11)不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相應“其他要求或注釋”中規定的進口固體廢物,按照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管理,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予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不予放行並依法責令進口者或承運人實施退運。
(12)廢金屬、廢塑膠、廢紙進口時實施分類裝運管理。上述固體廢物不得與其他固體廢物及不屬於固體廢物的貨物混合裝運於同一貨櫃內。以貨櫃裝載的進口上述固體廢物按應《重點固體廢物類別表》的分類要求。對A~K類重點固體廢物分開裝載,必須進行壓軋、打捆、包裝等簡單裝運前理,並按規範申報的要求逐項申報。貨櫃內夾雜其他類別的上述固體廢物的重點占該貨櫃貨物裝載量2%以下的,不視為混裝。
3.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實行電子數據聯網核查,審核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要求如下:
(1)除進口廢紙外,其他固體廢物進口口岸應在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核准的直屬海關關區內進境地口岸。
(2) 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僅對應一份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①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可用於多次報關,每批廢物進口時,海關按其實際進口數量進行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核扣,紙質單證海關簽注欄目填滿後,不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是否仍有餘額,許可證電子數據做手工結案處理。
②每次報關時,海關留存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複印件與報關單歸檔;最後一次報關時,海關收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正本,並與報關單一併歸檔。
③進口廢物溢裝數量按該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實際餘額並在規定的溢裝上限3%內計算。
④進口報關單上的申報單位(指計量單位)應與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證面計量單位一致。
⑤新版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當年有效。特殊情況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不超過次年的3月31日。
4.海關、國檢、環保部門及相關單位或個人可委託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中國海關化驗室和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再生原料檢驗鑑定實驗室等3家鑑定機構對進口物品或擬進口物品的固體廢物屬性進行鑑別。
5.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P”,在編號欄填報相應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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