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鎮縣人民法院

固鎮縣人民法院

固鎮縣人民法院位於固鎮縣谷陽路中段,占地5328平方米,建築面積4500平方米,成立於1965年。

基本信息

機構概況

固鎮縣人民法院固鎮縣人民法院
固鎮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65年7月1日,位於固鎮縣谷陽路中段,占地5328平方米,建築面積4500平方米。轄區面積1317平方公里,人口59.8萬。現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88人,其中黨員60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62人。內設辦公室、政治處、監察室、研究室、法警大隊5個綜合部門和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等7個業務部門,下轄新馬橋、劉集、楊廟、任橋4個派出法庭。年均審理和執行各類案件2000餘件。 近年來,縣法院在縣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及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大局為己任,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司法改革為動力,以隊伍建設為基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懲處各類刑事犯罪,依法調節平衡多種利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審判和其他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2004年以來,縣法院先後被市委、市政府評為蚌埠市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精神文明單位;被市中院評為民事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多次被縣委、縣政府評為思想宣傳、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機關黨建先進單位;立案庭被中院授予集體三等功;新馬橋、劉集法庭被省高院授予“全省優秀人民法庭”榮譽稱號;8名法官被省高院授予個人三等功、優秀法官;30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被市中院評為優秀法官、辦案能手、優秀書記員;62人次受到縣委、縣政府表彰和獎勵。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黨組會、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和其他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安排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督查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負責院機關固定資產(房地產)、行政事務、財務、車輛、通訊等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
政治處
協助有關部門管理縣人民法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 ;負責縣人民法院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 考核、任免、工資福利、出國審查、退休等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人事信息的採集分析以及各項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院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院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評定、授予的管理工作;協助地方黨委加強本院幹部隊伍建設。負責縣人民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縣人民法院評先創優活動;研究、制定縣人民法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
立案庭
對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審查立案;處理來訪來信,辦理庭前調查、送達,訴前財產保全工作,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並對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
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的婚姻、家庭、繼承 、 損害賠償、債權債務、勞動爭議、人身權利等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審平等主體之間以房地產為標的的買賣、租賃、典當糾紛案件,以房地產為標的的開發、建築承包、入股、聯營、代理、居間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監督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農村承包、公路交通運輸糾紛案件;企業租賃、承包案件;企業破產案件以及其他經濟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以及技術契約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監督、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刑事、民事、行政等再審案件,負責案件的檢查、驗收、歸檔等工作。負責縣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
執行庭(執行局)
執行縣人民法院一審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法律規定應由縣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及委託執行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執行局為副科級機構。
研究室
負責有關人民法院工作的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辦理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會務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總結,辦理由研究室批轉的有關檔案;收集信息資料;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紀檢監察室
內設紀檢組和監察室,紀檢組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監察室負責行政監察工作,案件評查及錯案追究工作。
法警大隊
負責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等警務工作;配合有關審判庭、執行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縣人民法院機關安全保衛、法庭警衛、被告人看管押解等工作。

派出法庭

下設4個派出法庭,為新馬橋法庭、劉集法庭、任橋法庭、楊廟法庭。派出法庭主要受理所轄鄉鎮內的民事案件。案件類型主要以人身損害賠償、離婚、贍養、相鄰權糾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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