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

企業租賃,法律術語,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出租人讓出財產使用權和一定範圍處分權的行為。

總概

出租人承租人通過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出租人讓渡財產使用權和一定範圍處分權的行為。

形式

租賃契約一般規定財產的歸屬、租金數額、財產使用、維修保管等有關內容。現代租賃涉及出租者(租賃機構)、承租者和廠商三方面的關係。租賃機構不是中間人,而是融資者。承租人需要某種物品(機器、設備等),可以直接向租賃機構洽談,也可先向廠商或經銷商洽談供貨條件,然後再向租賃機構申請租賃預約,由租賃機構向廠商訂貨,並讓其直接向承租者發貨,承租者按契約規定支付租金,並取得租賃物品的使用權。由此可見,租賃實際是企業籌措設備投資的一種方式,即企業以直接租入設備的方式代替向銀行借入設備貸款,以支付租金代替支付利息,以“融物”形式代替“融資”形式,並使“融資”與“融物”結合起來。這種有條件的讓渡使用價值,實質上是一種信用活動。現代租賃是與現代經濟管理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種兼有融資、投資、銷售和管理等多種功能的經濟形式。

特徵

租賃作為一種信用行為,具有以下特徵:(l)徹底的兩權分離,即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分離。(2)靈活的資金回流。在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特徵下,租賃信用的到期償還原值和收取利息具有其靈活處理的特性。(3)獨特的信用內涵。租賃信用是將借錢與借物融合在一起。在出租設備物件的同時相應解決了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信用貿易雙重性質。以商品形態和資金形態相結合的形式提供信用,是租賃信用最突出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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