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回收期法計算公式
回收期=原始投資額/每年現金淨流入量(NCF)如果現金流入量每年不等、或原始投資是分幾年投入的,則可使用下式成立的n為回收期:
∑I(K)=∑O(K)
(K=1,n在∑上面=。=....)
回收期法簡單,並且容易被決策人所理解。它的缺點就是忽視了時間價值,而且沒有考慮回收期以後的收益。因此,目前評價投資方案優劣時,只把它作為一種輔助方法使用。
套用依據
採用回收期法評價投資項目是否可取的依據是:1.為投資項目確定一個要求的投資回收期,當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回收期短於要求的投資回收期時,說明該投資項目在要求的投資回收期內可以收回全部投資,該投資項目可行;當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回收期長於要求的投資回收期,說明投資項目在要求的投資回收期內不能收回全部投資,該投資項目不可行。
2.在多個投資項目中進行擇一決策時,應選擇投資回收期最短的投資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