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循環經濟促進會

四川省循環經濟促進會

四川省循環經濟促進會是經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廳批准、省環保廳主管,由我省部分老領導發起,在一批熱心環保事業的有識之士的不懈努力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相關條款依法成立的,在全省有較大影響的民間社團組織。其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分憂、為社會服務的方針,積極推動四川循環經濟的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川省循環經濟促進會簡介

四川省循環經濟促進會設立“一室三中心”,即辦公室、宣教服務中心、維權服務中心、諮詢服務中心四個部門。

章程

四川省循環經濟促進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四川省循環經濟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ichuan circular ec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SCE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致力於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組織與省有關領導、境內外專家學者、文化界、新聞界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分憂、為社會服務的方針,積極推動四川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六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宣傳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和省委、省政府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戰略部署。
(二)組織開展發展循環經濟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提出發展循環經濟的研究報告,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或授權,參與起草循環經濟法規、政策、規劃及標準規範,開展循環經濟統計分析等活動。
(四)在全省積極開展培育、建立循環經濟型示範企業、園區和城市,對列入省政府試點名錄單位發展循環經濟的先進經驗、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進行總結、推廣和表彰,並在組織考核評估的基礎上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推薦全省示範企業、園區和城市名單。
1、對致力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園區和城市進行考察、初選,符合條件的向相關部門推薦,經批准同意後,由促進會授予其循環經濟示範單位稱號。
2、對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行宣傳表彰。
3、對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園區和城市進行調查、評估,對發展循環經濟不力的示範單位,可向相關部門建議,經批准同意後,由促進會宣布取消其循環經濟示範單位稱號。
(五)積極推動全省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項資金、基金,大力支持循環經濟的科研開發,推動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促進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開展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
(六)組織專家對發展循環經濟單位的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提出享受優惠政策、專項資金的初審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年度財政預算專項資金項目進行申報、匯審和審定組織工作,促使全省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得以統籌安排,充分發揮其效益。
(七)積極促進政府主管部門建立和健全發展循環經濟的投融資體系,加大社會資金對循環經濟的投入,為會員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信用擔保、諮詢服務等。
(八)開辦循環經濟網站,編輯出版會刊、學術刊物及書籍,普及和傳播循環經濟知識。組織編寫培訓教材,開展循環經濟培訓,提高企業及其他組織相關人員發展循環經濟的能力,增強全民循環經濟理念和素質。
(九)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的國內外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循環社會、循環經濟、生態經濟、清潔生產技術等方面的研討、推廣、交流、論壇、展覽、考察、諮詢等各類社會活動,協助會員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ISO14000認證、循環經濟產品認證、減廢行動和創建綠色企業,為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政策、技術、信息、諮詢等方面的服務與支持。
(十)積極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積極開展法律諮詢和維權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在資源、環境及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十一)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團體會員是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企業、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組織。
(四)個人會員是從事循環經濟相關工作的專家、學者、企業家、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會經費使用情況的質詢、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按不低於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各設區的市和州為單位,由會員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省民政廳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9年9月1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9年9月1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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