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哈爾濱市發明協會1987年成立,是發明者、積極從事和熱心支持發明與創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科技社團組織。協會章程
(1987年6月通過,2011年 8月25日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哈爾濱市發明協會。
第二條性質:本會由哈爾濱地區發明者、積極從事發明創造和熱心支持發明創造活動的單位和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本會以調動我市廣大民眾中蘊藏的發明創造積極性,引導和推動民眾性發明創造活動,宣傳普及發明創造知識,發現和支持發明創造人才,維護發明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發明成果轉化實施,在密切發明者與政府的聯繫中發揮“ 紐帶 ”、“ 橋樑 ”作用,為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不斷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提高自主技術創新能力,為我市創新型城市建設和科技、文化進步與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哈爾濱市科學技術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哈爾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 一 )貫徹黨和國家鼓勵發明創造的法律和方針、政策,引導會員及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發明創造,推動各類發明創造活動的廣泛開展,營造崇尚發明創新的社會氛圍;
( 二 )積極倡導智慧財產權文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精神,激發廣大民眾創新思維和創造熱情,支持發明創造人才創業、創新,促進發明成果轉化成現實生產力;
( 三 )開展形式多樣的評選表彰活動,表彰民眾性發明創造中湧現出的優秀髮明者和優秀髮明,推介發明創新成果,為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貢獻力量;
( 四 )組織發明者參加國際、國內發明展覽會,組織與有關省市、地區的發明組織及相關機構開展民間合作與交流活動,為引進外地先進發明成果,促進我市優秀髮明成果進入國內外市場服務;
( 五 )舉辦全市發明展覽會,召開發明成果推介會,並通過網站、諮詢等多種形式推介發明成果,促進發明成果的推廣套用;
( 六 )幫助發明人申請有關基金,組織發明者互助互濟,運用協會有限資金支持少量市場前景好的非職務發明成果的轉化;
( 七 )幫助發明者增強智慧財產權意識,學會運用智慧財產權戰略,保護髮明成果,提高自主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 八 )積極維護髮明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聽取發明者的意見和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呼聲和要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擁護本會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 三 ) 在發明創造活動中有一定的影響;
( 四 ) 個人會員包括:獲得各級政府和中國發明協會科技獎勵的科技人員以及專利發明人;在技術革新活動中取得明顯成績者;在創辦科技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中做出貢獻的發明者;熱心發明創造活動並取得明顯成績者以及致力於本會活動的人員;
( 五 ) 單位會員應是發明創造活動開展得好,取得一定成績,並在有關部門正式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包括地方發明協會;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一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指定的組織機構審核,報本會法定代表人批准;
( 三 ) 由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會的活動;
( 三 ) 獲得本會服務、資助的優先權;
( 四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五 ) 向本會提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 六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執行本會的決議;
( 二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 五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六 )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及時提醒。對經提醒仍未改進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會議,全市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三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 ) 決定終止事宜;
( 五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市會員代表會議須有 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市會員代表會議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市會員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 四 ) 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 ) 決定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 七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十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他當選的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 )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四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 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主持工作,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 二 ) 檢查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四 )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 一 ) 會費;
( 二 ) 捐贈;
( 三 ) 政府資助;
( 四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市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 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四條修改後的章程經 2011年8月25日第五屆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