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車輛清洗業的管理,維擴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車輛清洗站建設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車輛清洗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下設環境衛生業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奉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車輛清洗站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我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嚴禁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和綠地建設車輛清洗站和開展車輛清洗服務。
第六條 車輛清洗站的建(構)築物及相關附屑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 開辦車輛清洗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封閉室內硬化洗車場地,臨街清洗站(點)必須具備院內清洗條件;
(二)具備淺層水資源條件的,必須按照水管理部門要求使用淺層水並使用循環用水處理系統和節約用水設施;
(三)經水管理部門批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承壓水的清洗站(點),必須使用循環用水處理系統和節約用水設施;
(四)有獨立完善的排水系統和防外溢水溝;
(五)有與屬地環衛部門簽訂的淤泥清運契約;
(六)有合法有效的洗車場地使用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從事城市車輛清洗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環境衛生業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環境衛生業務管理部門會同水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符合規定的,發給從業許可證。
第九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須標明名稱,站內各種指示標誌要醒目、齊全,要做到文明清洗,講究衛生。
第十條 清洗後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車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圬跡;
(二)貨車、特種車輛的車頭,手觸無污染,車廂或可刷洗部位目測無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
第十一條 城市車輛清洗服務收費項目應當掛牌公示。
第十二條 無從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經營的車輛清洗站,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取締。
第十三條 城市車輛清洗站(點)設定權和經營權逐步採取有償出讓的辦法,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第十四條 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侮辱毆打市容環衛監察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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