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在模

呂在模

呂在模,男,漢族,1954年生,山東[地理區域]乳山人,曾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2014年7月,呂在模涉嫌違紀被調查。2015年1月,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決定,呂在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中紀委和省紀委的審查,已不能正常履行人大代表的職責,被終止代表資格。2015年1月25日,決定給予呂在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呂在模呂在模

1971年01月-1971年08月乳山縣上冊公社交通員;

1971年08月-1975年01月乳山縣上冊公社團委幹事、書記;

1975年01月-1975年07月乳山縣上冊公社黨委副書記;

1975年07月-1978年07月煙臺團地委幹事(其間:1975年11月-1976年12月煙臺地委駐即墨市工作團瓦前店莊工作組長);

1978年07月-1979年07月煙臺地委組織部幫助工作;

1979年07月-1981年08月煙臺地委紀委檢查員;

1981年08月-1983年01月煙臺團地委學校少年部部長;

1983年01月-1986年09月煙臺團地(市)委副書記(其間:1983年09月-1985年07月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學員);

1986年09月-1989年12月煙臺團市委書記、市青聯主席(其間:1989年08月-1989年12月掛職棲霞縣委副書記);

1989年12月-1990年04月煙臺市福山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1990年04月-1993年05月煙臺市福山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3年05月-1997年12月煙臺市福山區委書記;

1997年12月-1998年03月煙臺市委副書記;

1998年03月-2002年12月煙臺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2年12月-2006年12月濟寧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2006年12月-2007年03月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2007年03月-2009年07月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9年07月- 2014年07月 山東省商務廳廳長、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呂在模呂在模

2014年7月28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省商務廳原廳長)呂在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山東省紀委對山東省人大常委、民族外事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省商務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呂在模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呂在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挪用、貪污公款;非法占有和受禮。

呂在模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呂在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1月7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日前,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在模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呂在模,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在模在擔任煙臺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臺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山東省商務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期間,多次在商務廳及下屬公司報銷個人及家庭支出費用,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利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在模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依法判刑

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煙臺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臺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晉升、承攬項目、土地開發、協調貸款、招商引資、安排親屬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28.600931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在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呂在模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