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前億萬富豪,集資詐欺罪罪犯]

吳英[前億萬富豪,集資詐欺罪罪犯]

吳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於浙江省東陽市,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後因集資詐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欺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審裁定將其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吳英沒讀完技校,就輟學去姑姑的美容院學美容技術,後結識了丈夫周紅波,並由周家投資15萬元,一起開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體沙龍)做起了生意。之後開辦東陽吳寧貴族美容美體沙龍(註冊資金人民幣2萬元)。此後,她開辦東陽吳寧喜來登俱樂部(註冊資金人民幣2萬元),緊接著,她又開辦東陽千足堂理髮休閒屋(註冊資金人民幣10萬元)。

違法集資

吳英 吳英

2006年4月起,吳英在東陽註冊成立了10餘家以本色命名的公司:2006年4月成立東陽市本色商貿有限公司,後注資5000萬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06年7月,成立東陽開發區本色汽車美容店、東陽開發區布蘭奇洗衣店。

2006年8月,先後成立浙江本色廣告有限公司、東陽本色洗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東陽本色電腦網路有限公司、東陽本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婚慶服務有限公司。

2006年9月成立東陽本色物流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組建本色控股集團,子公司為本色廣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業管理公司、本色電腦網路公司、本色婚慶公司、本色裝飾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公司股東工商登記為吳英及其妹吳玲玲,但吳玲玲並未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另外還成立荊門信義投資擔保公司、諸暨信義投資擔保公司、麗水實業公司等。以上公司的註冊資金(註冊後資金即抽出)、籌建資金、人員工資等均來自吳英的非法集資款,沒有正常的企業管理制度和流程,沒有完整的賬務,公司賬戶與吳英個人賬戶不分,所有事情吳英一個人說了算,企業其他管理人員無事可做,吳英對公司所有人隱瞞或謊稱資金的真正來源。

除本色商貿(搞“買一贈一”活動)和洗車、洗衣(搞免費洗車、洗衣活動)開始虧本經營,本色概念酒店試營業外,其他公司均未啟動或進行實質性經營活動,還欠2000餘萬元的外債。雖然吳英短時間內註冊成立了10餘家公司,但其無心進行經營,“公司”實際變成其向社會公眾顯示其具有雄厚經濟實力假象的工具,成為其繼續進行非法集資的平台。

審判經過

一審詳情

吳英案 吳英案

2003年8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被告人吳 英開辦東陽吳寧貴族美容美體沙龍;2005年3月,吳英開始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向徐某、俞某、唐某等人高息集資,於2006年4月成立東陽本色商貿有限公司,而實際上此時的吳英已負債1400餘萬元。為了能夠獲取更多的錢財,吳英用騙來的5000萬元注資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接著又以同樣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間,先後成立東陽開發區本色汽車美容店、東陽開發區布蘭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廣告有限公司、東陽本色洗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東陽本色電腦網路有限公司、東陽本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婚慶服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個公司,並組建本色控股集團,子公司包括本色廣告、酒店管理、洗業管理、電腦網路、婚慶、裝飾材料、物流等。公司股東工商登記均為吳英及其妹,但是其妹並未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所以,實際上就是吳英一個人的公司。吳英用集資詐欺款虛假註冊成立上述眾多公司後,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但吳英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以騙取更多的社會資金。

吳英案開庭現場圖片 吳英案開庭現場圖片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支付高額中間費為手段,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先後從林某、楊某等11人處非法集資77339.5萬元,用於償還集資款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汽車及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尚有38426.5萬元無法歸還。

此外,吳英還用集資詐欺所得資金購買的房產於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某、宋某等人抵押借款總計6619萬元,案發前僅歸還1000萬元,尚欠5619萬元。因公司裝修、進貨、發售洗衣卡、洗車卡等,由相關單位和個人向公安機關申報債權總計2034餘萬元。2006年10月,吳英以做珠寶生意為名從方某處購進標價12037萬元的珠寶,僅支付貨款2381萬元,其中大部分珠寶被吳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吳英 吳英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以集資詐欺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英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二審詳情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欺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抗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吳英 吳英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欺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減為無期徒刑

吳英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裁定: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獲得減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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