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類因

 梵語sabha^ga-hetu。又作自分因、自種因。舊譯作習因。乃六因之一。指過去及現在一切有為法,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而引致等流果者。

典故

【同類因】《 佛學大詞典 》
梵語sabha^ga-hetu。又作自分因、自種因。舊譯作習因。乃六因之一。指過去及現在一切有為法,以同類相似之法為因,而引致等流果者。如以前念之善心為因,而後念之善心又起善業;以前念之噁心為因,而後念之噁心又起惡業,如是以各自同類之法為同類法之因。又俱舍論卷六(大二九·三一上):‘同類因者,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染污與染污,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若未來法,則未起作用,無引果之義,故不成為因。此外,於見、修、無學之三道,鈍根之道為鈍及利根之道之因,利根之道為利根之道之因,此即以‘等’與‘勝’之法為同類因。[大毗婆沙論卷十七、卷十八、順正理論卷十五、俱舍論光記卷六]
【同類因】《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
(術語)六因之一。舊謂之習因。如前念之善心為因,而後念之善心又起善業,前念之噁心為因,而後念之噁心又起惡業,各自同類之法對於同類之法為因者也。其果稱為等流果。俱舍論二曰:‘同類因者,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染污與染污,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

釋義

【同類因(梵sabha^ga-hetu,藏skal-ba mn~am-pah!i rgyu)】《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
六因之一。又作自分因或自種因。意為生起同類法的因。如《大毗婆沙論》卷十八雲(大正27·90b)︰‘種類等義是同類義,界地等義是同類義,部類等義是同類義。此同類因唯通過去、現在二世,有等流果。’《俱舍論》卷六雲(大正29·31a)︰‘同類因者,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染污與染污,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
亦即過去及現在的一切有為法,以同類相似的法為因而引等流果。因此,不同界地、部類的法,沒有同類因。又未來法因作用未起,無引果之義,故無同類因。但無漏道不墮於界系,依一地而修九地時,每一地都是其餘八地的同類因。在見修無學三道中,鈍根道是鈍根、利根道的同類因,利根道是利根道的同類因。
[參考資料]《大毗婆沙論》卷十七;《雜阿毗曇心論》卷三;《入阿毗達磨論》卷下;《順正理論》卷十五;《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四;《大乘義章》卷三(本)、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六;《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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