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LGBT]

同志[LGBT]

同志本指志同道合的人,由於語言的發展和人類認知逐漸開放,演變出了新意——同性戀者。 目前,同志一詞已經不僅限於同性戀者,現已擴大到國際上通稱的LGBT四大群體,即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ity)與跨性別者(Transgender)。 同志指代LGBT群體的起源為1989年隨香港人林奕華的同性戀電影節——《香港同志電影節》的出現,漸漸演變為社會對LGBT群體的代稱和該社群之間的正式稱呼。

起源

1989年,林奕華將自己籌劃的首屆同性戀電影節命名為《香港同志電影節》,這可能是這層意義的開端。從此開始,在中國大陸之外的中文地區,如台灣、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同志一詞逐漸演變成對同性戀者的另一個稱呼。這種用法起先在同性戀群體中使用,後來影響逐漸擴大,上述地區的社會各界都採納了這個用法,例如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就在《認識同志手冊2001年版》中寫道:市長愛同志。

林奕華本人曾表示:自己希望用來取代同性戀的同志一詞,是由孫中山名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聯想而來。一方面希望指出仍然需要繼續努力,另一方面則希望將討論的焦點從性取向轉移到性別議題。此後許多關注各種不同性別議題的人士都希望能用同志一詞聯結、包含、代表更多人。

同志一詞也不僅限於同性戀者,已擴大到國際上通稱的LGBT四大族群,也就是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ity)與跨性別者(Transgender),例如2004年台灣出版的小說《彩虹陰陽蝶》,副標題就是“跨性別同志的心路歷程”。

認識

1973年,美國心理學協會、美國精神醫學會,將同性戀自疾病分類系統去除。對於同性戀的定義更正為:「同性戀是指一個人無論在性愛、心理、情感及社交的興趣上,對象均只為同性的人」。

1980年,《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三版(DSM—Ⅲ)不再視同性戀為精神疾病,但是自我認同困難的同性戀者 (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對自己同性戀的性取向不滿意,且感到持續明顯的困擾,仍歸屬於心理疾病(psychosexual disorder)的一種。另外,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出版之《國際疾病分類》(ICD—9),亦特別註明「同性戀」已被取消,但是「自我認同困難的同性戀」仍列入疾病項目中。

一般而言,無論是男同性戀者還是女同性戀者,除非是他(她)自己親口告訴你性取向,否則一個人的性取向是一種心理活動,無法從個人的行為表現和外觀形象加以判斷。其實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擁有正常的智商、工作能力與表現,只是愛戀的對象是與其性別相同的人罷了!換句話說,只要對自己同性性取向能認同者,皆如一般正常人一樣,同性戀不再是精神異常的行為。

1950年代,金賽的性學報告以性行為判斷人類的性取向,因此大多數人對於同性戀的認知常僅以性行為來做界定。但是同性性行為與同性戀之間仍有相當的差異,因為有些同性性行為的發生會是偶發性及情境式的,例如某些人在難以接觸或接觸不到異性的情況下和同性發生性行為用以發泄性慾,或是過去曾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強迫與同性發生性關係,諸如此類的同性性行為並不等於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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