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理論

“合法性”(the theory of legality)概念在社會科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中的使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於討論社會的秩序、規範(韋伯1998:5-11;Rhoads 1991:167),或規範系統(哈貝馬斯1989:211)。狹義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於理解國家的統治類型(韋伯1987:241),或政治秩序(哈貝馬斯1989:184)。籠統的講合法性就是人們對於統治地位的確認和服從。

一、 哈貝馬斯關於合法性的觀點

(1)對於政治制度的正確性以及合理性要藉助哲學、宗教、倫理學作出論證。需要論證的內容包括:國家機構(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政治活動方式(如選舉);政治決策;政治領導人的素質。
(2)合法性的根本標準:政治領域是否反映了社會共同性標準。
(3)政治合法性危機(信任危機):危機的產生即失去了民眾對政治的忠誠與信任而如何重獲合法性,關鍵在於建立社會國家,實行福利制度,緩和社會衝突,獲得人們對政治權威的信任。
(4)卡爾馬克思曾對資本主義政權的合法性進行過批判,哈貝馬斯不同於馬克思,是對後資本主義社會進行批判——認為先進資本主義社會問題主要存在於社會、政治、文化領域,並且,對政治制度無信心,即政權的信任危機是最重要的問題。政權的信任危機主要表現是:人們對政治生活冷漠,對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因此,解決現今資本主義社會問題的方式也不再是馬克思所
(5)政權信任危機/合法性危機產生的原因(民眾失去對於權威的信心之原因):
A.國家進行過度干預,造成民眾對政治生活不滿。
B.公民認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願望普遍沒有得到滿足。
C.行政當權者無能力履行預定計畫,也會導致公眾的不滿。
D.社會文化系統產生對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社會文化系統若產生對於政權不信任的元素,將會導致民眾更大的不滿,引發政權信任危機的進一步爆發)
(6)如何解決政權合法性危機/信任危機:
A.政府要約束自己的行為;
B.要遵守與民眾的約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
C.注重公民的私人領域;
D.儘量保證民眾合法要求的滿足。

二、 讓·馬克·夸克的觀點

1、合法性與統治權利之間的關係

(1)統治權則是許多人都想獲得的東西,是處於一種競爭狀態之下的,通過競爭獲得統治權的人就相當於獲得“產權證”,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這種權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2)公民是決定統治權歸屬的主體
(3)統治權與被統治權的關係
如果是統治與屈從的關係,即不存在合法性,會引發各種問題;
如果是指揮與服從的關係,這種關係可以構建一種比較和諧的社會的基礎,是一種良性的關係。

2、合法性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1)提出合法性與合“法律”性存在區別——因為法律本身也存在合法性與不合法性。法若是惡法,那么合法律性存在,合法性不存在;只有良法才存在合法性。
(2)如何制定良法:首先,法要體現社會普通價值;其次,法要回應社會的利益訴求,讓人們的利益訴求通過法律得以實現;再次,良法中要有“掌握權力的人並非至高無上”理念。
(3)合法性與政治分化
政治領域分化安排也要具有合法性。如階級分化安排。
(4)合法性與政治責任
政黨、政府承擔何種責任,也與合法性有關。如果無法承擔政治責任(特別是在社會領域),其合法性也會產生危機。
(5)合法性與政治判斷
政府、政黨如果是在重大問題上判斷、決策失誤甚至錯誤的話,其合法性也會動搖,產生危機。

三、 價值認同與當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礎

(一)當代政治合法性的三個面向及其評價

在當代政治合法性問題上,西方政治學界比較多地強調政治權力主體的能動性對於政治合法性的作用。其中結構功能主義學派強調了制度系統本身的合法律性,規範民主理論則強調了“效率”和“政績”等表明政治系統有效性的特徵,葛蘭西、利普賽特、伊斯頓等學者強調了意識形態對於合法性的重要意義。
政治合法性不是由政治權力主體以及其所代表的政治系統單方面決定的,政治系統無論是追求物質形態的績效、傳播觀念形態的思想意識還是設計、制定形態的規則,都與社會大眾之間構成了某種價值效用的關係。社會大眾也會回響地從自身的感受和一定的價值理念出發給予評價和反饋。當政治權力主體與社會大眾的價值取向趨於一致時,即達到價值認同的地步,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才有可能構建起來。
“價值認同”是促進政治權力主體與政治權力客體相互作用,生成政治合法性的關鍵因素。

(二)價值認同與政治合法性

1、 制度的合法律性與價值認同
馬克思·韋伯認為對合法律性的信仰是流傳最廣的合法性形式,政治系統要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確的、按照與法律的一致性所構建的規則。
羅爾斯在《正義論》的開篇中明確提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象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他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當政治秩序體現出一種被認可的價值時,即在實踐中在機制和運行上儘可能地體現和有助於實現大多數民眾追求的理想價值,人們才會產生這樣一種信念:現存的制度最適合於這個社會。
亨廷頓在《我們是誰》一書中援引了一項民意測驗調查:人們對自己國家最引以為豪的是什麼?對國土自豪的人在美國僅有5%,相比之下,英國有10%,德國有17%,墨西哥有22%,義大利有25%,而另一方面,對本國政治體制最引以為豪的美國人有85%,英國有46%,墨西哥有30%,德國有7%,義大利有3%。“宗教是美國政治制度的第一項內容。”美國2000年統計,60%左右的人信仰基督新教,而且信仰熱情最強烈。
2、 政府的有效性與價值認同
利普賽特將運用政治權力取得的成就稱為政府施政的有效性。他認為:從長期來看,有效性與合法性之間是正相關關係,“長期保持效率的政治制度可以得到合法性。”斯蒂爾曼指出:“只有當政府的產出與社會的價值範式相符合的時候,一個政府才是合法的。”
只有體現公正、協調、可持續等價值取向的經濟成長才能獲得持久的政治合法性。經濟成長過程中出現的貪污腐敗、貧富差距懸殊、生態危機都極易形成“成就縮小效應”,最終會動搖政治合法性的基礎。
2006年國際著名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發布“全球清廉指數”(完全清廉為10分,非常腐敗為0分)。中國為3.3分,在163個國家中平列70位。新加坡為第5位,中國香港為第15位,日本為第17位。
2007年8月8日,亞洲開發銀行發表“亞洲的分配不均”的研究報告。中國貧富差距在22個國家中最大,收入最高的20%人的財產是最低的20%的11倍。
《2005年人類發展報告》中指出,2005年頭10位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中,美國位列第一位(5881百萬噸),中國第二(3510百萬噸),俄羅斯為第三(1431百萬噸)
3、 意識形態的一致性與價值認同
利普賽特認為,政治合法性的水平與意識形態的一致性狀況有很大關係。意識形態的一致性是指人們在國家認同上表現出的思想觀念的一致性。伊斯頓認為:“如果一個意識形態要像成為支持的刺激物,它的內容也必須首先要系統成員有感染力。”意識形態所反映和弘揚的內容必須能夠滿足大多數人價值偏好的現實的利益需要和對未來的構想。
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曾經為蘇聯政權提供了合法性支持,但是由於蘇聯的社會現實和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所規定的理想目標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導致了蘇聯意識形態理論和現實之間的緊張關係。蘇聯政權當時不得不為了滿足理論的需要而裁剪現實,這進一步導致意識形態的教條化、神聖化,曾任《真理報》主編的阿法納西耶夫在他的回憶錄中說:為勃列日涅夫起草檔案,並不需要有什麼“新思想”,更不要說有什麼“獨到的思想”。只要你善於把那些早已陳舊、無人感興趣的思想換上新的形式,找到新的表達方式,應當說就已經體現出了十分卓越的“創造性”了。“我們就這樣一天一天地、一周一周地、一月一月地寫作、炮製、發展馬克思列寧主義。”他還指出,“為他人起草某種東西,在“創造性地發展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旗幟上勉為其難地從自己的頭腦里擠出一些詞、句子和段落,這項工作雖然十分光榮,但卻也令人極為頭痛和疲憊。”因為“當你看到、感到美好的理想、崇高的言詞和信誓旦旦的許諾與事實不符,你就會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痛苦”。

(三)當代政治性的形式基礎與實質基礎

政治系統追求政治效能的有效性、制度規則的合法性以及謀求意識形態上的一致性只是構成當代政治合法性的形式基礎,而政治權力主體與民眾之間達成的價值認同才是當代政治合法性的實質基礎。
羅爾斯認為,儘管人們不能在許多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在政治領域裡人們各行其是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必須以某種政治共識作為人們合作的基礎,努力尋求並界定政治共識是政治哲學的重要使命。
在當代社會能夠被政治權力主體與廣大民眾認同,且作為在一定時期評判政治合法性的社會價值規範應該具有怎樣的特徵?筆者認為應當是具時代性、普適性、共識性特徵的基本社會價值規範,例如,民主法治、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科學發展、誠信友愛、社會和諧、世界和平等。
尋求政治合法性的價值基礎(實質基礎),並不等於已經獲取了政治合法性。只有當政治權力主體與社會大眾取得價值認同,並且通過政治權力主體努力推動的一系列社會實踐活動才能將普適性的社會價值規範真正落到實處,並最終在政治合法性的形式基礎中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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