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

古代法律

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

形式介紹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範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罰。後來,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常指肉刑或刑罰。

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這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套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後,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統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布的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最早出現於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這是關於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範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不再獨立。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了司法腐敗現象。到漢朝以後,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裡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漢、唐、宋、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並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是古代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詔令。皇帝的詔令經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敕、誥、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

配圖

古代法律 古代法律

古代司法機關改法為律

古代訴訟制度古代監獄制度

古代審判制度特點古代審刑院

古代翻異別推制竹刑

秋審秋決

禹刑禮與刑

熱審漢文帝廢肉刑

漢律古代死刑

殺和戮朝審

春秋決獄明大誥

教民榜文擬律

乾名犯義官當

大審重法地

周公制禮古代監獄

古代離婚方式古代特權法

古代十惡務限法

刑訊凌遲刑

六禮公罪與私罪

八議《元典章》

親親尊尊五服制罪

五聽五刑和肉刑

雲夢秦簡中國古代法的含義

中華法系七出三不去

《洗冤集錄》《法經》

《晉律》《開皇律》

《宋刑統》《大清律例》

《大札撒》《大明律》

《大周刑統》《大元通制》

《唐律疏議》《北齊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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