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從口頭談話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即將被審單位內部有關人員的口頭說明或答覆作為證據。就證明力來說,口頭證據在所有審計證據中是最弱的。一個人對某件事或某個問題作了口頭說明,但是以後要證明其曾作過這種說明卻很困難。此外,還存在著誤解口頭證據或記憶錯誤的可能性。然而口頭證據的作用又是不可忽視的。它可以給審計人員提供各種線索,引導審計人員去尋求證明力強的其他審計證據。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往往要用相當多的時間與被審單位有關人員討論各種問題。在有些情況下,例如解釋一些例外的會計事項,口頭說明是唯一的證據來源。我國審計署在 《審計工作試行程度》 中要求審計人員在為獲取口頭證據而進行談話時,必須有兩人在場,並應及時將談話內容記錄下來,由參加談話者過目簽字。

什麼是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指被審計單位職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對註冊會計師的提問做口頭答覆所形成的一類證據。審計人員必須將口頭證據作成書面記錄。

由於口頭證據會帶有個人的觀點、感情、傾向性等,因此這類證據可靠性較差,證明力較小,審計人員在使用這些證據時必須十分謹慎,一般應通過一定手段予以證實。口頭證據有時可以提供有價值的線索,便於取得更為可靠的審計證據,提高審計的效率,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佐證作用。

口頭證據的要點

在審計過程中,註冊會計師往往要就以下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①被審事項發生時的實況;②對特別事項的處理過程;③採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④對舞弊事實的追溯調查;⑤可能事項的意見或態度等等。通常,口頭證據本身不能完全證明事實的真相,因為被調查或詢問人可能有意隱瞞實情或由於對過去事情記憶上的模糊或遺漏而導致口頭證據不準確、不完整。因此,獲取口頭證據的同時,還應實施其他審計程式以獲取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

往往,註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的目的不外乎兩個方面。其一,為了印證某一結果是否與註冊會計師的判斷相一致。其二,註冊會計師獲得口頭證據的目的在於發掘一些新的重要審計線索,從而有利於對有關事項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註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時一定要講究技巧性,不可逼供,更不可恫嚇威脅,但應講明原則和要求,循循啟導,對各種重要的口頭答覆做好筆錄,註明被詢問人姓名、時間、地點和背景,必要時應要求被詢問人確認並簽名。

雖然口頭證據可靠性較低,需要其他證據的支持和佐證,但如果不同的被詢問人員對同一問題在同一時間所做的口頭陳述一致時,其可靠性則顯得較強,可以作為審計結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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