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管理

參照管理

參照管理應該是指參照公務員管理,既然是參照管理,就是說某些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屬於公務員,但是待遇上參照公務員實施管理。準確地說,我國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機關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不包括工勤人員),而其他一些黨群組織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實施管理。技術質量監督局應該屬於政府部門,其工作人員應該屬於公務員。但質監局下屬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則可能參照公務員管理。僅供參考。

基本信息

關於形成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根據黨的十三大關於建立科學的幹部分類管理體制的決定,1993年8月13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頒布。中央決定,對黨的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可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辦理。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定,中央組織部組織起草黨的機關參照管理的實施意見,不久又成立參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開展了制定實施方案等項工作。1993年9月13日,中央轉發了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同年12月8日,經中央同意,中央組織部制定下發了《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實施方案》。此後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陸續制定印發了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宋慶齡基金會、各民主黨派和全國工商聯、全國台聯、黃埔軍校同學會等機關的實施方案,分別以中辦、中組部等檔案印發。
1995年5、6月份,中央組織部在洛陽北京分別召開了地方和中央黨群機關參照管理工作座談會。對組織實施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參照管理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展開。

思想和原則

參照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參照管理機關的實際,積極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健全制度為中心內容,以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幹部素質為目的,精心組織,縝密安排,逐步在黨群機關和人大、政協機關創造一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環境,建立和形成舉優汰劣的激勵競爭機制、能進能出的新陳代謝機制、勤政廉政的監督保障機制,充分調動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使幹部隊伍充滿生機和活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為貫徹這一指導思想,必須遵循把握以下原則要求:一是以鄧小平同志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理論為指導,確保參照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二是繼承與創新相結合,以改革的精神解決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特別在克服幹部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乾好乾壞一個樣、優秀人才難以脫穎而出等弊端和缺陷方面,做到有突破、有創新。三是在遵循國家公務員制度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充分體現黨群機關的自身性質和特點,以形成基本原則一致又各具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四是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參照管理工作不走過場,收到實效。

職位分類

參照管理機關的職位分類工作,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准,機構、職能、編制和參照管理實施範圍確定後進行。基本內容包括:
(1)職能分解。即把機構改革確定的內設機構職能,逐級分解細化成具體的工作項目,並與現有職位的職能進行比較,理清職能增加或減少的情況,為職位設定做好準備。
(2)職位設定。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確定好職位層次、數量和名稱。要做到職位層次分明,結構合理,與機構規格相一致;職位數量應在編制人數以內。非領導職位要按上級批准的職數設定;職位名稱應簡明規範。
(3)制定職位說明書。內容是:職位名稱、職位代碼、工作項目、工作概述、工作標準、任職資格條件等。填寫職位說明書的範圍是:中直各參照單位的局級以下(含局級)各職位;地方各級黨委、紀委、人大、政協機關工作部門領導副職及以下各職位;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工作部門領導正、副職及以下各職位。
職位說明書由幹部人事部門統籌組織填寫,並報黨委(黨組)審批。職位說明書編制完成後,應彙編成冊,公布執行,作為工作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
職位設定完成後要保持相對穩定,如因職能變化進行職位調整,要及時修改職位說明書。

職務序列

黨的機關和其它參照管理機關設定領導職務序列和非領導職務序列。
(1)領導職務:各級黨的機關選任的領導職務的設定、任免,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辦理。非選任的領導職務序列為:副科長、科長、副處長、處長、副局長、局長、副部長、部長。設定其它名稱的領導職務,與上列職務相對應。其它參照管理機關選任的領導職務,分別按照有關章程和規定設定,非選任的領導職務,按各參照管理實施方案的規定設定。
(2)非領導職務:黨的機關非領導職務序列為: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設定其它名稱的非領導職務,與上列職務層次相對應。
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機關非領導職務序列與黨的機關一致;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在線上關非領導職務序列為: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經有關部門批准,可適當設定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和巡視員等非領導職務。
社會團體中,婦在線上關的非領導職務序列為:辦事員、科員、副科級協調員、正科級協調員、副處級協調員、正處級協調員、副局級協調員、正局級協調員;工會、共青團機關非領導職務序列為:辦事員、幹事、副科級幹事、正科級幹事、副處級幹事、正處級幹事、副局級幹事、正局級幹事。其它社會團體機關中,多數隻設到正科級幹事,如需設定少數處、局級幹事,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級別對應

黨的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一級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級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
三至四級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
四至五級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
五至七級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
六至八級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助理巡視員;
七至十級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調研員;
八至十一級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助理調研員;
九至十二級科長,鄉(鎮)黨委書記,主任科員;
九至十三級副科長,鄉(鎮)黨委副書記,副主任科員;
九至十四級科員,幹事
十至十五級辦事員
其它參照管理機關的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按各有關實施方案的規定執行。

錄用工作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機關考試錄用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地級以下(含地級)機關錄用一般工作人員,都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或任用。中央和省級機關的處級、地(市)級以下機關的科級以上某些領導及非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也可以採取這種辦法任用。各級參照管理機關的考試錄用工作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具體的考務工作可請政府人事部門協助辦理。
考試錄用工作的實施,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1)審批錄用計畫。錄用工作人員必須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按職位要求進行。用人部門一般應在每年年末編制下一年錄用計畫並報批。其中,中央一級機關的,由中央組織部審批。地方省一級機關的,由省、區、市黨委組織部審批;地、市以下機關錄用計畫的審批許可權,由省、區、市黨委組織部規定。
(2)報考資格審查。報考人員的基本條件,原則上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可根據本機關的工作特點和職位需要,對報考人員的條件提出不同的要求。黨的機關對報考人員的政治素質應有更高的要求。符合報考條件的,準許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用人部門具體負責。
(3)考試、考核。筆試分公共科目與專業科目兩種。在筆試合格者中確定面試人選並進行面試。之後,進行體檢和考核。以上各項工作結束後,用人單位根據職位要求,綜合考慮考試、考核及體。檢結果,確定擬錄用人員。
(4)擬錄用人員的審批。用人部門確定擬錄用人員後,應填寫擬錄用人員審批表並報批。中央一級機關的,報中央組織部審批,地方機關的,報地(市)級以上組織部門審批。
(5)辦理錄用手續。經審批同意錄用的人員,即可辦理錄用手續。新錄用的機關工作人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其錄用資格。新錄用的人員,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安排到基層鍛鍊1-2年。
職責權利編輯
在參照管理工作方面,組織部門的職責主要是:負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社會團體等參照管理機關的幹部隊伍巨觀管理工作。具體包括指導上述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辦理上述機關非領導職務設定、參照管理實施範圍等審批事項;各級參照管理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巨觀指導,組織協調中央黨群機關考試錄用的考務工作,辦理錄用計畫和擬錄用人員的審批事宜,組織參照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反映有關方面的情況意見,制定有關政策規定。
在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方面,組織部門擔負著進行指導的職責,參與調查研究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中的政策性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幫助和支持政府人事部門做好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工作。

職責權利

在參照管理工作方面,組織部門的職責主要是:負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社會團體等參照管理機關的幹部隊伍巨觀管理工作。具體包括指導上述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辦理上述機關非領導職務設定、參照管理實施範圍等審批事項;各級參照管理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巨觀指導,組織協調中央黨群機關考試錄用的考務工作,辦理錄用計畫和擬錄用人員的審批事宜,組織參照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反映有關方面的情況意見,制定有關政策規定。
在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方面,組織部門擔負著進行指導的職責,參與調查研究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中的政策性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幫助和支持政府人事部門做好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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