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天然林資源保護管理辦公室,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政資源管理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十)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益林管理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會議紀要〔2011〕4號檔案精神,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石漠化防治植被恢復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二)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發展戰略規劃。擬訂林業發展的地方性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組織、指導低產低效林改造,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及其登記、發證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承辦依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的林權爭議案件,依法審核、審批辦理林地徵用、占用和臨時占用手續。
(四)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縣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六)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七)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負責全縣林業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八)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全縣林業基本建設工作,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林業國有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九)擬訂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林業科研、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鑑定、推廣。指導林業對外合作工作。負責專業人才培訓和林業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十)承辦自治縣委、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地區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辦公室
綜合協調和處理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文電)、信訪、督辦、信息、檔案、保密、接待、會務、後勤等工作;組織林業宣傳報導;指導全縣林業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人事工作;指導林業行業科技人員的管理,制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指導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林業產業規劃和資金管理股
制訂林業發展和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等生態建設的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檢查全縣林業財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管理林業財務、統計和林業專項貸款工作,負責國家林業資金和本縣林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林業經濟調節政策和措施;管理國有林場資產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按許可權審批林業基本建設和技改項目的資金使用。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政策法規股
擬訂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及工作計畫,林業執法監督和林業行政應復應訴、聽證,國家賠償案件的理賠和錯案追究,林業行政許可、林業法律諮詢和普法教育,承辦依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的林權爭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仲裁等工作。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審批股
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驗、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審批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主要行政審批事項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木材(林產品)運輸證》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核發;征占用林地審核;《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審核;《陸生野生動物及產品運輸證》審核;《林權證》核發;《森林植物檢疫證書》核發;《林木種子(苗)生產許可證》核發;《林木種子(苗)經營許可證》核發等。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3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下屬機構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林業派出所(森林防火辦公室),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副科級行政單位。核定行政編制8名,其中:所長1名、指導員1名,副所長1名。
負責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及其他相關建設;制訂全縣森林公安基礎設施建設、隊伍建設的中長期規劃;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辦理保護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瀕危物種的重大案件,維護林區社會治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承擔森林防火的具體工作,規劃組織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二) 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產業發展辦公室,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完善林業政策和管理制度,制定我縣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植樹、造林、撫育、採伐、更新的規劃、調查設計、種苗供應、施工作業的技術指導和質量檢查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林業基地、造林綠化、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等工程項目規劃、設計、建設。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營林工作指導站(退耕還林工程管理辦公室、林業科技推廣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及綠化工作,制訂綠化計畫、技術、質量管理規程;指導工程項目的實施;組織指導林業生態工程建設,負責用材林、防護林、薪炭林、經濟林、竹林、短周期工業用材林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工作;負責林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的規劃研究制定工作;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普及推廣林業先進技術和成果在林業生產實踐中的套用;指導科研課題立項、實施、評審和成果的申報、管理、獎勵以及科技信息工作,組織林業適用技術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指導協調有關林業技術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承辦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天然林資源保護管理辦公室,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貫徹執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天保工程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保護天然林資源,開展公益林建設;負責組織對護林員的審批、培訓、考核;組織核查天保工程建設成效和培訓工程技術人員;配合財務部門開展天保工程資金管理和稽查;配合搞好天保工程區轉產分流,及時反饋工程信息。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政資源管理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林政稽查,林政案件查處,林業政策宣傳。負責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與評價,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指導和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與經營加工;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普查、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古樹名木,指導森工行業管理、林業企業改革、林業項目勘察設計等。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森林病蟲檢疫防治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管理,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機構管理,森林病蟲害檢疫與執法,森林病蟲害防治與檢疫技術培訓,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技術開發與推廣,森林病蟲害防治與檢疫宣傳等。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木材檢查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林業方針、政策及其法律、法規、規章;根據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授權或委託,履行木材或野生動植物運輸檢查監督的職責,依法對違法運輸木材或野生動、植物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協助主管局監督和管理全縣木材經營加工單位。
(八)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種苗站(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法規、規章;負責全縣林木種子管理工作,有計畫的蒐集、整理、鑑定、保存和利用林木種子資源。依法審核審批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單位,簽發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負責林木種子的檢驗、檢疫工作,審核簽發林木種子檢驗、檢疫合格證書;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權交易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森林、林木、林地資源的評估、林權流轉交易、林業法律政策諮詢、林權交易糾紛調處、辦理林權交易過戶手續。
(十)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益林管理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林業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加強公益林保護和管理,提高森林生態效益,承擔全縣公益林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公益林的區劃界定及承辦全縣地方公益林的認定工作;負責全縣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兌現及使用監督,維護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負責開展全縣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動態監測和公益林管理的監督、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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