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子錢

印子錢是清朝時期高利貸中的一種形式,放債人以高利發放貸款,本息到期一起計算,借款人必須分次歸還,具體方式,舉例如下:放錢十吊,以一月為期,每月二分行息,合計一月間本利,共為十吊零二百文。再以三十日除之,每日應還本利錢為三百四十文。當貸出原本時,即扣除本利,然後按日索取每日應還的本利,到期取完。因為每次歸還都要在摺子上蓋一印記,所以人們就把它叫做“印子錢”。據《清史稿·張照傳》記載:“民間貸錢征息,子母相權,謂之‘印子錢”。

基本內容

印子錢是清朝時期 高利貸中的一種形式,放債人以高利發放貸款, 本息到期一起計算,借款人必須分次歸還,具體方式,舉例如下:放錢十吊,以一月為期,每月二分行息,合計一月間 本利,共為十吊零二百文。再以三十日除之,每日應還 本利錢為三百四十文。當貸出原本時,即扣除本利,然後 按日索取每日應還的本利,到期取完。因為每次歸還都要在 摺子上蓋一印記,所以人們就把它叫做“印子錢”。據《清史稿· 張照傳》記載:“民間貸錢征息, 子母相權,謂之‘印子錢”。

俗語云:印子錢,一還三;利滾利,年年翻;一年借,十年還;幾輩子,還不完!

但也並不是所有放印子錢的都是 為富不仁之人。過去一些大家族的遺孤或者無勞動能力的 寡婦等等,為了維持生活,會賣掉租屋等,籌措一筆錢 ,放印子,好牟利生活。可是這樣的人往往有放無收,因為不具備一定的 後台和力量回收利息甚至本錢。也是一股弱勢力量。他們往往花錢請黑社會或者有權勢者幫助他們,在欺負別人的同時,也被欺負著。 由此看出,印子錢是非常不規範的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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