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縣民政局

廣西博白縣民政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下負責民生、民政的主管部門。

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辦以局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公文辦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基本建設管理等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社會工作師的審核、申報、培訓等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檢查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優撫安置政策;審核上報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和傷殘輔助器械的配置;審核上報革命烈士稱號及全國、全區、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負責提出撫恤事業費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牽頭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縣光榮院和烈士碑園的建設、管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 負責協調本縣軍政、軍民關係;組織、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指導鄉鎮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組織落實退伍士兵、轉業士官(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政策;督促和落實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和使用;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救災股(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對救災組織的協調工作;承辦全縣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負責提出救災款物分配方案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因災損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人員生活救助;承辦縣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 組織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等社會救助法規政策;擬訂本縣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保障標準並組織實施。 組織指導全縣社會救助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城鄉低保、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等工作的督促檢查、信息、數據收集、匯總上報;負責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複議和社會救助工作的諮詢、答覆;參與城市低保方面的法律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提出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方案並監督使用;負責組織指導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培訓。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指導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工作;草擬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辦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審批和社會棄嬰轉社會福利機構申辦的審核上報,辦理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年審上報;負責指導居家養老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企事業單位工作;負責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的擬訂;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和社會捐助工作;牽頭指導全縣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協調指導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協調跨縣(市、區)救助工作;負責全縣國內收養登記工作。 檢查落實有關婚姻管理法律法規,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推進殯葬改革工作,擬訂殯葬管理辦法,核准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的建設,審核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的建設上報;指導殯葬服務場所的管理工作。 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受市民政局委託,對在本縣的全市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六)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股 指導村(居)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推進村(居)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和開展村(居)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村(居)務公開和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發展;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承辦有關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有關工作。提出全縣行政區劃總體方案;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街道辦事處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縣標準行政區劃圖的編繪和審定。組織、協調、指導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制訂縣內鄉鎮界線標準樣圖;負責縣內鄉鎮際行政界線爭議的調查上報,指導鄉鎮際行政界線爭議的調處工作;承辦鄉鎮行政區域名稱、博白城區地名、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工作。

(七)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受理審批、審核縣民政局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項目;執行行政審批政策,研究制定行政審批業務流程,規範行政審批實施程式;負責視窗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視窗規章制度;負責與行政審批事項相關諮詢、協調工作。

(八)規劃財務股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資金分配和使用監管;管理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九)法制股 負責承辦與民政行政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起草、修改、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民政法制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組織民政法制普及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民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建立健全執法制度。 組織開展民政理論研究、調研活動以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負責民政宣傳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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