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贛鄉約

《南贛鄉約》為鄉學著作。由明朝王守仁撰,頒布於明正德十五年(1520年)。

內容概況

王守仁於正德十二年被任命為南贛汀漳等處巡撫。王守仁十分重視社會教育,他頒布了關於“十家牌法”的一系列文告,目的是實施軍訓、改革風俗、增進道德。明正德十五年,又頒布了《南贛鄉約》,是約凡十六條,規定了全鄉人民共同遵守的道德公約,其中涉及軍事訓練、政治教育、道德陶冶等內容。首先肯定了社會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為人的善惡是教育造成的,寇盜是由於官吏的教育無方及長輩的訓誨不早,朋友的獎勸失時所致。第二,確定了社會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善良的人民和養成仁厚的鄉風民俗,“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第三,規定了社會教育的內容是在家則遵孝悌之義,在鄉里則相助相恤,勸善戒惡,講信修睦,息訟罷爭等。第四,指出了社會教育的辦法應依靠民眾的批評和檢討,因為人雖至愚,責人則明,人雖至聰,責已則昏,他認為使民眾互相監督和集體表揚或檢討的方法是改造民眾的道德人格之最有效的方法。

該鄉約還規定了積極的任務和消極的禁令,並對“鄉約會”這一組織機構、負責人職掌、活動方式、開會程式、禮儀制度等作了詳密的規定。同約人中推年高有德者一人為約長,下設二名副約長,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還設知約、約贊等職,組織十分嚴密,各有其職權。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裁處,陷人於惡罪,則坐約長約正諸人。

影響

王守仁《鄉約》是受《藍田呂氏鄉約》的啟發而頒布的,但更為具體詳盡,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人民“犯上作亂”,使民眾變為封建地主階級的馴服而精幹的農奴,但的確有利於社會的安定,他提出的革除陋習與破除迷信教育的方法,以及使民眾個別互相監督與集體開會檢討並表揚以改造其道德人格的辦法,至今仍有現實的積極作用。在現代教育史上,一九三九年國民黨政府實行的“管教養衛合一”的新縣制政策,實質是《南贛鄉約》的一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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