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白癲風醫院工會

醫院工會介紹

南昌白癲風醫院工會在2013年7月12日正式成立了,它的成立代表著南昌白癲風醫院工薪階級,旨在維護工薪階層自身利益的一個組織。

南昌白癜風醫院工會成立南昌白癜風醫院工會成立

醫院工會—主要內容

1、關於工會的活動準則。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這裡規定的工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指的是工會活動要遵循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是工會必須堅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動準則,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具體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2、關於發揮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3、關於新建企業組建工會。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保障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新建企業組建工會工作,是工會的一項基礎性任務。為了保證組建工會的順利進行,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常委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針對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存在阻力、進展緩慢、覆蓋偏低的狀況,新《工會法》增加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過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加強基層工會建設。對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和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行為,新《工會法》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建立工會組織的程式是:
1、向上一級工會以書面形式提出建立工會組織的請示報告。在報告中應說明以下幾項內容:
(1)本基層單位的基本情況(企業成立時間、性質、職工人數、註冊資本、流動資本、生產經營項目、黨政領導人的配備等);
(2)民眾對於組建工作的意願;召開由本單位各種層次的職工民眾參加的

4、關於工會專職幹部的設定和對工會幹部的保護。1992年工會法沒有規定工會專職幹部的編制問題。國有企業中的工會幹部屬於國家幹部,基本是專職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簡脫產人員,特別是各種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要求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一律設定專職的工會幹部比較困難,另一方面,企業、事業單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數量的工會骨幹分子,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工會工作。為此,新《工會法》對此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可以設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這樣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工會幹部,根據需要,可以是專職,也可以是兼職,比較適應各種不同情況。

5、關於工會與企業平等協商。199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勞動法。勞動法實施後,工會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大力推動集體契約的工作,通過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6、關於工會經費。經費是在企業所有稅稅前列支的。工會收繳的經費用於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業工會,百分之四十上繳上級工會調劑使用。
7、關於法律責任。1992年工會法對某些企業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撥繳會費、侵犯工會或者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等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由哪些部門按照何種程式加以追究,沒有具體的規定。過去在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制度下,一般不發生這些問題,企業所有制結構多樣化以後,這些問題逐漸增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對貫徹實施工會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是必要的。因此,新《工會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項。

醫院工會-主要職責

(一)根據的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民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八)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係;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九)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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