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旅遊業協會

南京旅遊業協會自1988年成立,至今23年,擁有會員單位240家,會員單位構成為屬地管理。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京旅遊業協會自1988年成立,至今23年。目前,協會擁有會員單位240家,會員單位構成為屬地管理,包括省屬旅遊企業,一級法人單位,協會組織機構代碼是51115605—8。
協會下設:旅行社分會、旅遊賓館飯店分會、旅遊景區(點)分會、旅遊書畫家分會等。領導機構組成為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分會會長兼職協會副會長,分會秘書長兼協會副秘書長,財務獨立,擁有獨立的辦公地點。
2011年3月18日協會換屆,協會換屆選舉產生南京旅遊業協會第七屆理事會,設名譽會長1名、會長1名,副會長7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5名,常務理事53名,理事79名。邀請常年法律顧問1名。

協會章程

南京旅遊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南京旅遊業協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Association Of Tourism Industry,簡稱N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南京地區旅遊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織起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南京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為依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推動南京地區旅遊業穩步、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旅遊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在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夫子廟東市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根據本行業具體情況,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為調研、行業信息收集與發布;
(二)提供行業培訓、服務諮詢,提供公信證明;
(三)進行行業價格自律、協調、監督;
(四)協調行業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
(五)推動行業標準化建設,制訂並監督執行行業規範,維護行業經營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狀況,提出涉及行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
(七)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開展常規性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
(1)協助做好旅行社年檢;
(2)協助做好導遊員年審;
(3)三星級飯店的初評、初審;
(4)創建工農業旅遊示範點的指導,2A級以下景區的初審;
(八)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履行申請登記手續。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或會員單位銅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它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屆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權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本團體經費審批;
(五)擬定內設機構及管理制度;
(六)聘任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和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和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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