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旅遊協會旅遊教育分會

中國旅遊協會旅遊教育分會

中國旅遊協會旅遊教育分會是國家旅遊局主管的中國旅遊協會的二級機構,於2008年9月25日正式成立。其前身是上世紀80年代形成的全國旅遊中專協作會和全國旅遊院校協作會。分會的宗旨是:貫徹國家有關旅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廣泛團結和凝聚旅遊教育各方面的力量,代表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為行業、為政府服務,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旅遊人力資源的開發和旅遊教育質量的提高。

基本信息

機構發展

分會以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在職培訓機構三類會員單位為主,首批會員約430家。
在成立大會上,與會代表選舉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為會長單位,學院黨委書記段建國為會長。副會長20位,他們是:北京振華旅遊學校校長王東、北京聯合大學旅遊學院院長趙鵬、南開大學商學院旅遊學系系主任徐虹、中國旅遊管理幹部學院院長焦瑋東北財經大學旅遊與酒店管理學院院長謝彥君、上海旅遊高等專科學校校長楊衛武、南京旅遊職業學院黨委書記肖飛、浙江旅遊職業學院院長王昆欣、浙江大學旅遊學院副院長鄒益民、華僑大學旅遊學院院長鄭向敏山東旅遊職業學院黨委書記狄保榮鄭州旅遊職業學院院長陳錫疇、湖北大學旅遊發展研究院院長馬勇、中山大學旅遊學院常務副院長彭青、廣東省旅遊職業技術學校校長冒超球、桂林旅遊高等專科學校校長李豐生四川省旅遊學校校長蔣衛平雲南省旅遊學校校長范德華、雲南大學工商管理與旅遊管理學院院長田裡、西北大學經濟管理系系主任李樹民。分會秘書長李南。分會理事會共有理事184人,其中常務理事77人。
分會成立以來,圍繞分會的宗旨和會員單位的要求,積極開展調研,主動向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訴求,在今年教育部向社會公開徵集對中長期教育規劃意見的活動中,分會已提交了自己的意見。今年1月,分會全體常務理事應邀列席了全國旅遊工作會議。期間,同時召開了常務理事會議,討論了今年的工作安排,決定今年開展如下活動:與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聯合召開中國飯店業人力資源應對與旅遊教育論壇(3月北京)、舉辦全國旅遊院校服務技能(飯店服務)大賽(5月杭州)、旅遊教育創新研討會(9月上海)、中俄旅遊教育論壇(11月北京)、國內外考察等。
根據旅遊教育分會的業務活動範圍和工作成本,經教育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中國旅遊協會旅遊教育分會會費標準每年為:會員單位1000元;理事單位2000元;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副會長單位5000元;會長單位10000元。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旅遊協會旅遊教育分會(簡稱“中國旅遊教育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Tourism Educ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TEA)。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旅遊協會的分支機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旅遊教育的院校、培訓機構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國家有關旅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廣泛團結和凝聚旅遊教育各方面的力量,代表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為行業、為政府服務,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旅遊人力資源的開發和旅遊教育質量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旅遊局和中國旅遊協會的領導,依照《中國旅遊協會章程》和本《管理辦法》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旅遊業和教育的方針政策,協助旅遊行政部門就旅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與建議。並對旅遊教育有關政策的運行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
第七條 為會員單位和旅遊行政部門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溝通會員單位與旅遊行政部門、旅遊企業之間的聯繫,促進旅遊教育與旅遊業需求的緊密結合。
第八條 組織開展教學研究、學術交流、科研合作、師資培訓、教材編寫、專題考察等活動。
第九條 根據旅遊業發展和行業、會員的需求,舉辦各類專項培訓、專業論壇及展示活動。
第十條 配合旅遊行政部門,組織旅遊理論研究,開展旅遊科研立項、成果評定和推廣,推動旅遊科研工作。
第十一條 配合旅遊行政部門,開拓旅遊人才市場,促進旅遊人才合理流動,提高旅遊人才市場配置的效率。
第十二條 開展旅遊業內外相關社團組織的聯繫與協作。
第十三條 開展旅遊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借鑑國際先進經驗。
第十四條 編印會刊及有關資料,開發建設本會網站,為會員提供綜合服務的平台。
第十五條 承擔國家旅遊局和中國旅遊協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十七條 凡加入本會的會員,自然成為中國旅遊協會會員。
第十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團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中國旅遊協會章程》和本會的《管理辦法》;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設立的旅遊教育、培訓和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會員登記手續,發放會員證。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旅遊協會章程》和本會《管理辦法》;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參加並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三條 本會實行年度繳納會費註冊登記制度,會員如在本年度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領導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產生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定。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國家旅遊局的推薦意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六)討論通過本會管理辦法;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第一、三、六、七項的職權,並根據國家旅遊局、中國旅遊協會的推薦意見決定副秘書長的任用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中國旅遊協會並國家旅遊局審定。
會長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和處理本會的重要事項。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人選發生變動,由常務理事會向會員通告。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
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因機構變化和人事變動,原任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由原推薦單位提出調整和增補意見,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後辦理變更手續,並適時報告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海內外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管理
(一)本會年度會費按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單位五個檔次收取,各檔次標準由會員大會決定。
(二)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本會財務由中國旅遊協會統一管理,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四)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和社會公布。
(五)本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須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六)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由中國旅遊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核准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經2008年9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即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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