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是隸屬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由全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含自然人申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組成,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是隸屬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由全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含自然人申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組成,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接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和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指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鼓勵、支持、引導私營個體經濟健康發展。團結教育全區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守法經營,履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職責,發揮協會辦事機構的“服務、教育、宣傳、協調、監督、創文明、促發展”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方面的助手作用。
1982年區個體勞動者協會成立,1993年區私營企業協會成立,1997年區個體勞動者協會與區私營企業協會合併更名為西城區個體私營經濟協會,2001年《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出台後更名為“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2011年4月15日,由於行政區劃調整,原西城、宣武兩區合併,協會合併成立新的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2001年5月成立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工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有關委辦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2005年5月成立西城私營個體經濟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協會下設“一室二部”,即辦公室和組織宣教部、維權服務部,下屬11各分會。全區現有私營企業12932戶,個體工商戶40538戶。區私個協會在全市率先建立起“商18”網站,2002年10月18日開通,旨在利用先進的網路技術手段,為廣大會員提供快捷的信息諮詢和企業宣傳服務的商務網站,是以會員的需求為導向,以為會員服務為目的的非贏利性網站,已錄入1000多萬字的信息。2004年為更好地為會員提供服務,區協會提出“利用會員資源為會員服務”的思路。採取同本區部分有經濟實力、並願意為協會提供幫助、樂意讓利於會員的企業簽訂合作協定的方式,同21家企業簽訂了免費或優惠服務協定,並將其編印成《會員服務手冊》。服務內容包括法律諮詢代理、信息網路諮詢、私企年檢個體驗照代理、醫療及體檢、保險顧問、汽車修理、購物優惠、驗資及資產評估、辦理營業執照、培訓、貸款擔保、商業廣告宣傳、投資諮詢、商標註冊及使用諮詢、經濟合同咨詢、誠信企業申報推薦、餐飲等19大類。

主要職責

1.研究分析私營個體經濟發展基本情況,協調解決他們在發展中存在的重要問題,促進其快速健康發展。
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力和利益,反映他們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3.組織會員參加商務考察、洽談和經驗交流等活動,向他們提供信息服務。
4.開展法律法規和有關專業技能培訓,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會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5.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私營個體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6.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促進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加強自我管理。
7.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會員文化生活。
8.制定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計畫,總結精神文明活動開展情況,督促、檢查私營個體經濟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成員單位貫徹執行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做好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9.制定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工作聯席會議年度工作計畫,總結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工作情況,督促、檢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貫徹執行《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的情況以及落實聯席會議有關決定的情況,做好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章程
(2011年4月15日第一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簡稱北京市西城區私個協。 第二條 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由全區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組成,經北京市西城區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培育私營個體經濟健康發展,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職責,教育、引導會員愛崗敬業、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奉獻社會,為實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戰略,為把北京建設成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接受西城區委、區政府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領導,並接受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西城區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接受北京市西城區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協會註冊資金三十五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教育並組織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二)協調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輿論監督,為私營個體經濟的培育、發展提供服務; (三)協助黨的組織部門開展個體私營企業黨建工作,發揮個體私營企業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帶頭作用; (四)維護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反映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五)組織經驗交流,提供信息服務,搭建融資平台,幫助會員解決生活、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六)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和企業質量認證工作; (七)開展調查研究,舉辦研討會、總結髮布調研成果,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八)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管理工作,組織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開展自律活動; (九)發揮私營個體經濟在創業、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業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會員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十一)宣傳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先進經驗、先進人物、先進事跡;評選表彰先進,推薦先進人物參加相關組織或獲得相關榮譽;組織和鼓勵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十二)開展國內和國際交往,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並參加有關活動。 (十三)幫助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辦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有關事項; (十四)承擔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負責區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會員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文化、體育、培訓、教育等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要求維護自已的合法權力和利益; (六)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服務社會、服務民眾;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會員代表及領導成員(理事、常務理事等)的產生須經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人選; (三)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通過本會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職責。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業務主管機關批准同意。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需由代表大會審議的突發情況、特殊問題,由其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待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追補審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 決定副秘書長和有關機構負責人,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進行管理; (五)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七)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八)接受國內外企業和友好人士對發展私營個體經濟的捐贈; (九)其它職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其職責是: (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一)、(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五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規及規章開展活動; (四)監督協會財務狀況; (五)對協會及其領導成員違法亂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並做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和頒布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它有關重要事務。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各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部各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本會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轉讓。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自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收繳會費和接受會員捐贈,主要用於協會為會員服務的各類活動和日常辦公開支。 第二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會、監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原則上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理事會審議通過,待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審議追認; (二)涉及登記等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清理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15日召開的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第一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北京市西城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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