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環保局

北京市環保局是負責北京市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規定項目以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本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協調推動與周邊省區市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解決區縣之間的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本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本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規模及項目安排建議;參與編制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負責環境形勢綜合分析。
(五)負責本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限期治理、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等制度的實施;參與促進清潔生產;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本市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有關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受環境保護部委託,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進行管理。
(七)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對新建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意見,依法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本市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相關政策、規劃;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廢棄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處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內的核設施管理。
(九)負責本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環境統計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信息。
(十)開展本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點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保護科研成果和技術套用;促進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負責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環境保護合作事項;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等工作;受市政府和環境保護部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新聞宣傳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監督檢查區縣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執法監察等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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