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的組織,掛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簡稱市政府房改辦)的牌子。

基本信息

基本概況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掛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簡稱市政府房改辦)的牌子。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府房改辦)是負責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動態監測,最佳化房地產業發展和住房供應結構,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房地產業新格局。

3.加大城鄉建設統籌力度,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

4.改進行政審批管理和服務,整合行政審批受理視窗,推進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效能;強化為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工程項目和房屋管理提供協調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本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擬訂住房保障、危舊房改造和古都風貌保護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研究擬訂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指導直管公房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負責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市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和監管以及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許可;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審批類工程項目登記備案,並提供建設協調和服務工作。

(五)承擔本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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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擔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研究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北京市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承擔指導、規範本市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制定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標準;組織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八)承擔本市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編制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國家和地方標準,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

(九)承擔本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

(十)承擔本市房屋管理的責任。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拆遷規劃與年度計畫;負責房屋登記管理;負責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房屋防汛工作;督促、協調落實私房政策。

(十一)組織制定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與房地產業各類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註冊管理。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府房改辦)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對外聯絡及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有關備案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工作。

(三)綜合處。

組織編制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性行業發展規劃,組織重大問題的調研以及綜合性文獻資料的編纂;組織建立行政基礎數據指標體系並實施運行管理與考核;負責本系統統計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機關及所屬單位年度預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的管理。

(四)中央工程服務處。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和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審批類工程項目登記備案,提供建設協調和服務工作。

(五)工程建設管理處。

擬訂本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許可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六)重點工程協調處。

參與重點工程建設的計畫編制,負責重點工程建設的組織協調、綜合調度和監督管理工作;掌握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動態、前期工作進展及建設過程中的主要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七)建築業管理處。

編制本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的規章制度;引導、推動建築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型;負責對全市建築業企業、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等的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外埠和境外建築業企業在京的監督管理。

(八)建築市場管理處。

研究制定本市建築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分析研究建築市場供求狀況;負責建築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和管理,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建築市場準入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契約簽訂、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建設工程款結算糾紛;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引導、促進本市建築業企業開拓外埠和境外市場。

(九)工程質量管理處。

擬訂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及監督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對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計審批;負責工程建設監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

(十)施工安全管理處。

研究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備案工作;負責綠色施工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施工現場防汛工作;負責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區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建築節能與建築材料管理處。

編制本市建築節能、建築材料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工程建設中推廣新材料和新設備、淘汰落後產品和工藝的政策措施;負責建材市場監測分析;負責工程建築材料市場準入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材供應企業信用管理;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推進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

(十二)科技與村鎮建設處。

編制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負責科技成果的套用推廣和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地方(含村鎮)標準的編制及企業工程技術標準的備案;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相關政策;指導新型抗震節能民居示範工程建設和既有農宅抗震節能改造工作;負責全市農村建築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三)物業管理處。

擬訂本市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規章制度及標準;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推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負責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企業的資質、執業資格以及選聘前期物業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推廣示範項目;負責監督指導與業主大會有關工作的開展;協調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及使用工作;負責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四)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處(房屋防汛辦公室)。

擬訂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負責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房屋的排險解危治理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工作;負責組織房屋安全檢查,協調有關房屋防汛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鑑定的管理,擬定房屋修繕標準,負責房屋修繕的監督管理;參與房屋危改區域的確認工作。

(十五)住房制度改革處。

起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公有住房銷售、租賃政策和除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政策,指導住房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擬訂本市國家公務人員住房政策,指導直管公房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負責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合作社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區縣和市屬單位房改工作,協調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六)房屋市場管理處。

研究制定本市房屋交易、租賃方面的政策措施;負責房屋交易、租賃市場管理,規範市場行為;負責房屋交易、租賃的統計分析,指導房地產市場管理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定期公布房屋交易、租賃價格信息;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工作;負責房地產經紀和估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七)房地產開發管理處。

擬訂本市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編制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及信用方面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協調和監督管理,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核准和年度投資計畫會審;指導和協調區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

(十八)房屋登記管理處。

擬訂本市房屋登記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對各類房屋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市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檔案的管理和相關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房產測繪單位測繪資格的初審工作;負責房屋登記代理的管理工作。

(十九)徵收拆遷管理處。

擬訂本市房屋徵收拆遷方面的政策措施;負責編制房屋徵收拆遷年度計畫;負責房屋徵收拆遷管理和重大項目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單位資質管理;指導和協調區縣房屋徵收拆遷的有關工作。

(二十)應急與信訪工作處。

承擔北京市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負責組織本市建設工程方面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演練與突發事故(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屋管理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值守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指導、檢查系統各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政風行風熱線、便民信箱的相關工作;負責來信來訪的受理、轉辦、督辦和答覆工作。

(二十一)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外事等工作;承擔聯繫和管理有關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的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機構領導

徐賤雲 黨組書記 主任

劉雲齋 黨組副書記、委員(正局級)

王 鋼 黨組成員、副主任

馮可梁 副主任

張農科 黨組成員、副主任

朱和平 黨組成員、副主任

李榮慶 黨組成員、副主任

吳問平 黨組成員、中共北京市紀委駐市建委紀檢組組長

鄭志勇 黨組成員、副主任

程建華 黨組成員、副主任

趙英傑 黨組成員、副主任

王承軍 黨組成員、副主任

王榮武 黨組成員、副主任

鄒勁松黨組成員、副主任

秦海翔 住房城鄉建設委委員

陳現忠 住房城鄉建設委委員

丁 勝住房城鄉建設委委員

趙 成住房城鄉建設委委員

苗樂如 正局級幹部

人員編制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府房改辦)機關行政編制1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處級領導職數24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28副。

其他事項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下列有關職責,由其所屬的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簡稱市住房保障辦)承擔:研究擬訂本市住房保障、危舊房改造和古都風貌保護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房建設和房源分配的協調、管理工作;集中棚戶區改造;組織、指導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和備案管理,以及危舊房改造和古都風貌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相關的政策宣傳和交流合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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