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客

剽客

剽客,泛指從事過與正在進行剽竊行為的群體。網路編輯,站長,大學教授,媒體寫手,正要畢業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盜版工作者,自由撰稿人可能都屬於這個範疇。剽客概念具體到網際網路被特指百度,百度因為侵權事件,一直被起訴,只是因為百度強大的公關能力,而不曾在網路上曝光,人們用“剽客”一詞來諷刺百度。

概念

信息社會發展到今天,“部落格”、“飛客”、“摩客”、“閃客”、“黑客”、“紅客”已經過時了,一群新新人類誕生了——剽客!網路編輯,站長,大學教授,媒體寫手,正要畢業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盜版工作者,自由撰稿人都屬於這個範疇。

剽客是知識的播種機;剽客代表著社會發展方向,代表著廣大生物的最根本利益,代表著全宇宙演化進程!我們的口號就是:今天,你剽了嗎?剽客,是一種時尚,是一種潮流;自從有了剽客,部落格時代就結束了!自從有了剽客,天地為之煥然一新!剽符合普通大眾的口味,你剽,我剽,他剽,大家都剽!剽客概念誕生之後,短短時間內,就已經將人類文明進化提速了N倍,將Web2.0飈升至Web9.0,自身也從剽客1.0發展到2.0。其中最具代表意義的當屬百度。百度一直以剽竊他人成果為榮,並且從不反省。

特點

一,“剽”是地地道道的盜竊行為,因為被剽的時候對方並不知道,當然不會付費;“嫖”則是明明白白的交易行為,娼者明碼標價,嫖者俊醜無欺。“剽”是損人的,“嫖”是利她的。

二,“剽”是非法行為,“嫖”則帶有灰色成份。在民國以前的幾千年,嫖娼在中國都是合法的;即使是現在,嫖娼在一些國家也是合法的。在當下之中國,嫖娼雖然被定性為違法行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它是被默許的。

三,“剽”是以高尚的面目出現的,“剽客”都是文人雅士,至少也是以文雅自居;“嫖”則向來都是一種次道德,最多以風流視之,從來都不標榜高尚。因此,“剽客”比“嫖客”更虛偽。

四,“剽”是受名利的驅動,“嫖”則是本能的促使。“剽”的目的是欺世盜名,“嫖”的目的只是感官刺激。“剽”是在欺騙“公”眾,“嫖”則是一種“私”事。

“剽”與“嫖”的道德層次在很多古代文人身上也能得到印證。“二十四橋明月夜,玉人何處教吹簫?”“十年一覺揚州夢,贏得青樓薄倖名。”“何處春深好,春深妓女家。”李白柳永秦觀蘇軾……在他們的詩詞作品中,文豪們幾乎毫不掩飾自己“嫖客”的身份,但他們沒有一個願意當“剽客”。

代表人物

過去,中國的剽竊並不多見,只是學術界偽造文憑的事情較多,但剽竊的事較少。在近代,一個著名的剽竊事件說著名文豪魯迅的《中國小說史略》抄了日本鹽谷溫《支那文學概論講話》,站出來指正的是陳源,此人是胡適的朋友。但仔細查看對照,魯迅先生是引用,並註明其來源,不算剽竊。不過與名人有關的事情傳開了,爭論較大。

時至今日,在中國的學術界,剽竊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比文壇更加猛烈。因學術評價體制變得越來越荒唐,剽竊只會愈演愈烈,最終將與評價體制一起走向毀滅。前些天,媒體曝出某大學教授的著作受到別人的指控涉嫌抄襲。諸多剽竊事件不絕於耳,抄手頻出,安意如東拼西湊移花接木曝光;緊隨其後的郭敬明巧手嫁接,被曝曬於陽光下,還被王蒙力薦入作協,真是耐人尋味;小姑娘“姚抄抄蠢頭蠢腦,竟然抄成了“小才女”。

2006年,法院宣判,郭敬明抄襲成立,需賠償並道歉。但郭敬明拒不道歉。在這么一個負面新聞面前,郭敬明不僅沒有受到影響,日子反而是越過越滋潤。抄襲的人不僅是郭敬明一個,安意如、郭妮、張薇薇、遙遠……抄襲的人排排站,這後面,恐怕也有一種“大家都在抄”的從眾心態。

百度

文學

2010年第17屆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期間,由盛大文學旗下榕樹下網站發起的“百度文庫盜版現狀”調查,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近日,榕樹下網站再次以“十問百度”為主題,邀請特約評論員從百度在盜版泛濫等各個方面造成的影響進行了評述,發起了一場新的“百度文庫盜版問題”的大討論,矛頭直指百度文庫給業界帶來的災難性影響。

從2009年11月12日百度文庫正式上線至今,百度文庫的作品數量達到了5508905份。但是這些作品大多都是沒有經過相關著作權機構和著作權人授權的,從著作權保護的角度上講,已經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了侵權。百度方面在明知道這種行為會造成侵權的情況下,在各種媒體和著作權人的聲討中,依然堅持自己的做法,顯然已經引起了大家的公憤。

音樂

2005年3月30日,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現百度在其網站上向公眾提供涉及步升公司著作權的歌曲MP3下載服務,遂請求法院判令百度立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載服務,並提出索賠經濟損失49萬元人民幣。
百度辯稱自己是一家中立的搜尋引擎服務提供商,按照技術規則為網路用戶提供全面有針對性的搜尋結果,供用戶查詢和使用,沒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載服務。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認定百度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網站上提供上述歌曲的MP3檔案下載服務,行為已超出其所定義的搜尋引擎的服務範圍,阻礙了原告在國際網際網路上傳播其錄音製品,應屬侵權,故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並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8000元。

2005年6月,國際唱片協會首次以百度MP3搜尋侵權為由,將百度訴上法庭,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判處國際唱片協會敗訴。

2005年09月26日,環球唱片有限公司、華納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EMIGROUP香港公司、索尼BMG以及它們的中國子公司新藝寶和正東唱片狀告百度公司在未經七大唱片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百度網站上對七大唱片公司錄製的陳慧琳演唱的《記事本》等137首歌曲提供給網民免費下載,而這些歌曲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應該分別為七大唱片公司所有。

2006年11月17日,“七大唱片公司告百度MP3侵權案”一審判決,最終,全球七大著名唱片公司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在17日的判決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搜尋引擎技術服務是幫助網際網路用戶在浩如煙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並顯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百度提供MP3搜尋引擎服務並沒有侵犯他人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主觀過錯,而七大唱片公司並未盡到通知刪除連結的義務,原告指控百度侵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據此駁回唱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08年2月,國際唱片協會收集了新的證據後,聯合環球音樂(UniversalMusic)、索尼BMG唱片娛樂香港公司(SonyBMGMusicEntertainment)、以及華納音樂香港公司(WarnerMusicHongKong)於2008年2月對百度公司提起訴訟,稱其提供免費盜版音樂下載連結,助長了盜版行為。2010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了國際唱片協會訴百度MP3侵權案的判決結果,國際唱片協會再次敗訴。法院判定百度MP3搜尋合法,並駁回包括環球唱片、索尼BMG(香港)及華納唱片三家國際唱片公司對百度的訴訟請求。

此次裁決認為,百度向網民提供的是搜尋引擎服務而非侵權MP3音樂,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百度受到搜尋引擎避風港原則的保護。

2008年1月17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已立案,稱百度向世界網友免費提供歌詞網上傳播服務已侵犯音樂權利人利益,要求立即停止並公開道歉,同時賠償著作權使用費和訴訟合理支出106萬餘元。

2008年6月3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和國際唱片業協會三大音樂協會聯合宣布,將對百度音樂下載提起侵權訴訟。2010年2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起訴百度MP3歌詞搜尋侵權一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百度賠償音著協5萬元著作權使用費,及1萬餘元訴訟支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不服提起抗訴。

2010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起訴百度公司歌詞侵權一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該判決認定百度以搜尋引擎快照等形式侵犯《愛我中華》等50首歌詞著作權,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訴訟支出1萬元總計6萬元。

商標

大眾搬場公司大眾搬場公司

2007年5月,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搬場公司”)發現百度的“競價排名”欄目網頁中,出現大量假冒大眾搬場公司的網站連結。於是,“大眾”文字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大眾交通公司,以及有權使用該商標的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把百度告上法庭。

2008年5月,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訴百度商標侵權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開庭。同年6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判決百度敗訴。法院裁定,百度提供的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等網路行銷推廣業務作為一項新的網際網路技術,與傳統的廣告業務不同,因此百度不承擔發布虛假和侵權廣告責任,但對於其他網站明顯的侵犯行為,百度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給原告造成了一定損失,法院最終裁定百度賠償兩原告5萬元人民幣。

在隨後向上海市高院抗訴過程中,百度突然選擇撤訴。

治理

剽竊行為是不道德的,對剽竊者也就是開除出作協隊伍,很多都是私下了解,賠償點銀子和解。法律的規定根本就不能遏制這種有恃無恐的行為。像遙遠這樣,居然只更換標題和作者姓名,從一個知名刊物投向另一個知名刊物,就達10篇之多,文字數量近100萬字,性質之惡劣不言而喻。這位文抄公不可能沒考慮後果,但只落下一個道德敗壞的名聲。法律並未追究其刑事責任。 百度的剽竊更是明目張胆,只因為其強大的公關能力和其本身對搜尋的干預,而不被人們所熟知。即便是有人爆料也是私下解決了事。

看來法律不進行修改,很難止住剽竊成風的現象。賠償損失,在刊物上公開道歉已經不具有威懾力。建議修改《著作權法》,增加刑事責任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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