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單

制單是指不同類別的諸單證(或稱單據)的繕制和簽署。

制單是指不同類別的諸單證(或稱單據)的繕制和簽署。
1、繕制單據的原則
繕制單據的原則是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嚴格一致(The Document of Strict Compliance)。嚴格一致的原則具體表示是“四個統一”,即:
——信用證與契約的統一 信用證的開立是以契約為條件,凡契約所列明的要點必須在信用證中明文列出。信用證所含的條款必須滿足契約所列明的內容和要點。
——單據與信用證統一 單據的繕制是以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為基數。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必須與信用證所列的內容一致,即是單據與信用證必須統一。
——單據與貨物統一 單據所列的有關貨物的數據和內容,應與契約規定的貨物的實際完全一致,一字不錯,一數不差,作到單據所列內容與貨物的實際統一。
——單據與單據統一 信用證項下諸單據約十多種,例如:商業發票附屬於商業發票的單據於包裝單、重量尺碼單、檢驗證明書;保險單證有保險單和保險證明書;運輸單據有海運提單、空運提單、鐵路提單、郵政收據和聯合運輸提單;特定國家所需的單據有海關發票、領事發票和原產地證書等。
2、繕制單據的依據
繕制單據應以如下資料作為依據:
(1)國際間的進出口業務是以買賣契約為依據。
(2)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應以信用證所列條款為依據。若信用證為列明的特殊要求,必須以雙方提供的原始資料或共同默契的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慣例為依據。此外,還應注意進口國對單據或進口貨物有無特殊規定,如有應遵循其規定。
(3)支付條件是以信用證所列的單據和總金額、運輸費用、銀行費用為依據。
(4)進出口契約規定的貨物上所示的嘜頭或特殊要求,以開證申請人或以製造商所提供的原始資料為依據。
3、繕制單據的程式
繕制單據是按貨、證、船、款的程式進行制單。
貨:受益人依契約和信用證的規定,將貨物的規格、性能、數量、核查清楚,並確認貨物與契約的規定完全相符,做到貨對、貨真、貨實、貨全、貨整,旨在備貨、驗貨和交貨順利,防止錯貨、錯裝。
證:依信用證規定繕制和配齊所需單據,單據的重點是計算信用證項下的單價、總價、銀行費用、佣金、保險及運輸費用等,都應認真不疏忽,全面不遺漏,完整不缺欠,準備無差錯,防止有貨無證無單,延誤收款。
船:租船訂倉,必須提供全部所需的單據,依其單據、船主或其代理人方可提供船期、航程、裝船等事宜。在租船訂倉的過程中,於提交所需有關的單據前必須繕制好,配備齊所需的全部單據,防止有貨無船或有貨無單據而造成延誤。
款:依單據申請議付,亦稱交單結算,收取貨款。在每次交易中,契約的當事人的責任是賣方交貨,買方付款。但依信用證條款規定作為支付方式者,是以銀行的介入作為第三者,依銀行業務規定,保證受益人提交規定的單據(其中包括代表物權的提單在內)向銀行辦理業務,開證申請人依信用證規定,付款贖單,憑單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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