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事實錯誤

《刑法中的事實錯誤》是2008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琴。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刑法中的事實錯誤

刑法中的事實錯誤,是刑法學中一個十分重要、研究起來又非常困難的基礎理論問題。圍繞事實錯誤,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學者爭芳鬥豔,形成了學說之爭的盛況。本書在全面梳理各派學說的基礎上,著重於刑法規範評價的意義,提倡以法定符合說來解決事實錯誤的歸責問題,既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相契合,同時也考慮到了罪刑均衡原則的要求。

刑法中的事實錯誤問題,在對我國刑法頗有影響的德日刑法學中都有深入研究,並且形成了學說之爭的盛況。因此,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不可能忽略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書對德國、日本以及我國台灣地區處理事實錯誤的學說或原則,進行了較為系統的介紹和評析。比如除了國內學者介紹較多的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和抽象符合說之外,還涉及德國比較流行的客觀歸責理論、實質等價理論和故意危險理論。由於作者用語練達,評析客觀公允,加上多佐以案例事實來予以實證分析,這使得本來枯燥的學說梳理增加了較大可讀性和趣味性。

作者簡介

陳琴,女,1979年3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2006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刑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教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獨譯《瑞典刑法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參著《中國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另外發表論文20餘篇。

目錄

導論:事實錯誤理論的核心

第一章 刑法中的錯誤

第一節 刑法中錯誤的定義

第二節 刑法中錯誤的分類

一、德日刑法中錯誤之分類

二、英美刑法中錯誤之分類

三、我國刑法中錯誤之分類

第三節 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之界限

一、區分的標準與爭議的焦點

二、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

三、排除犯罪事由之事實錯誤

第二章 事實錯誤之範疇

第一節 事實錯誤之性質與特徵

第二節 事實錯誤之內涵與外延

一、理論中的幾個誤區

二、實踐中常見案例

第三節 事實錯誤之分類

一、日本刑法之分類

二、德國刑法之分類

三、我國刑法之分類

第三章 事實錯誤歸責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一、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基本含義

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與事實錯誤的處理

第二節 罪刑均衡原則

一、罪刑均衡原則的基本含義

二、罪刑均衡原則與事實錯誤的處理

第四章 具體的事實錯誤

第一節 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對立

一、兩說的觀點

二、對立的關鍵

三、並發事實錯誤的處理

第二節 介於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之間的理論

一、具體理論與等價理論之對立

二、Hillenkamp的“實質等價”理論

三、羅克辛的“犯罪構成計畫”理論

四、Puppe的“故意危險”理論

第三節 本書的看法

一、批判與回應

二、規範的客觀目的與法定符合說

三、打擊錯誤與想像競合

第四節 因果關係錯誤

一、犯罪結果提前發生

二、犯罪結果延後發生

第五章 抽象的事實錯誤

第一節 抽象符合說的觀點

一、抽象符合說的見解

二、抽象符合說的不足

第二節 法定符合說的觀點

一、學說的內部分歧

二、構成要件重合的認定

第三節 “特殊”類型之事實錯誤的歸類及處理

一、對並列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錯誤

二、對並列的不同行為類型的認識錯誤

三、對同罪的不同構成事實的認識錯誤

第六章 共犯的事實錯誤

第一節 共同正犯之事實錯誤

一、共同正犯之間意思聯絡不一致

二、共同正犯之部分人的事實錯誤

第二節間接正犯之事實錯誤

一、幕後人對實行者的性質認識錯誤

二、間接正犯之工具的事實錯誤

第三節 教唆犯之事實錯誤

一、教唆犯之正犯的實行過限

二、教唆犯之正犯的事實錯誤

結語:回歸故意理論

參考文獻

後記

部分章節

第一章 刑法中的錯誤

第一節 刑法中錯誤的定義

“不知事實可免責,不知法律不免責”,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個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遍遵循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歷來的通說把刑法上的錯誤分為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兩類,並認為事實錯誤阻卻故意,法律錯誤不阻卻故意。關於事實認識錯誤,在13世紀的布萊克頓的教科書中,已承認其為抗辯理由;與此相對,關於法律認識錯誤,判例卻一貫給予處罰。其最古老的判例是1613年的Vanx案。該案判旨認為,即使不知英國法律,但由於認識到被起訴的事實,不知法律也不成其為抗辯理由。

一般認為,刑法中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事實不一致。發生這種錯誤時,、就產生是否阻卻故意的問題。環視各國刑法典關於錯誤的規定,都與故意之概念至為密切,且重心在於如何處罰:

德國刑法典在第15條規定了“故意和過失”的處罰之後,規定:

“第16條(事實上的認識錯誤):一、行為人行為時對法定構成要件缺乏認識,不認為是故意認識,但要對其過失犯罪予以處罰。二、行為人行為時誤認為具有較輕法定構成要件的,對其故意犯罪只能依較輕之法規處罰。

“第17條(法律上的認識錯誤):行為人行為時沒有認識其違法性,如該錯誤認識不可避免,則對其行為不負責任。如該錯誤認識可以避免,則依第49條第1款減輕處罰。”①

日本刑法典則是在第38條第1款規定了故意的處罰,第2款和第3款則是關於錯誤的規定:

“實施了本應屬於重罪的行為,但行為時不知屬於重罪的事實的,不得以重罪處斷。

“即使不知法律,也不能據此認為沒有犯罪的故意,但可以根據情節減輕處罰。”②

義大利刑法典第47條直接規定了事實錯誤:

“行為人對構成犯罪的行為發生認識錯誤,排除可罰性。但是,如果屬於因過失而導致的錯誤,當法律將此行為規定為過失犯罪時,可罰性不被排除。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